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内容如下: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方式是督促有关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的单位进行自我检查;另一种方式是行政机关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如锅炉、电梯、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娱乐设施等,在建造、设计、安装和使用的过程中,情况比较复杂,出现安全隐患的可能性和不可预测性都比较大,因此,仅仅靠行政机关对这些设备、设施实施监督检查还不够。而且,在日常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最容易发现问题的往往是这些设施、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在行政机关督促和管理下,由具体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我检查制度,进行日常性的自我检查,及早发现问题,排除隐患,是实行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由有关单位对重要设备、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我检查,一些法律、行政法规都有具体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中的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再比如,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在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实践中,安全事故事件经常发生,一些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公共安全,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利益带来很大损失,因此,加强行政机关对重要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这些事项和要求,不少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有详细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就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