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注册的规定。
2012年修改将公开募集基金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相应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监管措施从过去的核准改为注册。本条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查的依据、时限和作出决定进行了规范。
一、审查依据
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依法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注册;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不予注册。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依据2012年修订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注:中国证监会依照2012年修改后的本法于2013年4月26日就修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未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七条作实质性修改。该办法与本法不冲突的内容仍然有效)第六条和第七条进行审查。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三)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六)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查期限
虽然2012年修改将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但对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进行审查的最长期限并没有作出修改。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最长有6个月的审查期。本法规定相对较长的审查期限而不像行政许可法规定的2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是由于公开募集基金的一个主要特点在于其向不特定对象募集,影响的投资人范围很广,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同时公开募集基金涉及较为专业的知识,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审查。
当然,虽然本法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6个月的审查期,从提高行政效率,便于各方面及时开展经济活动的角度来考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完成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同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安排审查先后顺序时,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进行审查,对所有申请一视同仁。如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未在6个月内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申请人可以依法提出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无论是准予注册还是不予注册,都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于准予注册的,除了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外,还应当在书面文件中载明准予注册的日期,只有这样,申请人才能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要求向社会投资者明示“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对于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不予注册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