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条内容如下: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
本条是关于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的规定。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这一规定的具体要求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基金销售支付机构负有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高效的划付的义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为了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高效的划付,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时,应当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作出约定。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启用、变更和撤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基金销售支付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基金销售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其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3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应当收取相关费用。商业银行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从事支付结算服务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商业银行收取超出支付结算服务费用的,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并提供基金销售相关服务,履行基金销售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