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内容如下: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条是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时间、公告内容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事项进行表决的规定。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时间和公告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审议的事项都是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为了让基金份额持有人充分了解大会的审议事项,做好参加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便更好地行使表决权,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也就是说,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负责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的30日前发出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2)会议形式,即会议是采取现场方式还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3)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4)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5)权利登记日; (6)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7)其他有关事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召开过程中,应当就公告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如果有人在会议召开过程中临时提议对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是否允许呢?为了防止一些人特别是机构持有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操纵,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临时表决某些事项,损害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