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条是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的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调查、检查、冻结、查封、限制证券买卖等监管措施,也可以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如果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则无权自行处理,更不得以罚代刑,应当将该案件移送有关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例如,发现涉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发现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