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违法动用募集资金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一款,对违反法律规定动用募集资金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次修订,保留了对违法动用募集资金行为的处罚,同时根据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已经在有关条款中集中规定的情况,删去了“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一、关于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因此,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主要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动用募集资金的,也可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关于违法行为的构成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由于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既未归入尚待备案、公告的证券投资基金,也不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所以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所谓动用,是指将存入专门账户的募集资金,调入非专门账户,占为己有或者用以投资或者消费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动用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即违法动用募集的资金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返还,即将违法动用的募集资金,重新归入专门账户。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第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动用募集资金,有违法所得的,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并处罚款。罚款数额按照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一是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本违法行为实行“两罚制”,即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一是给予警告处罚;二是处以罚款,即“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