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活动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从事一定的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主要是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主要是指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基金服务业务,对于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以及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能依照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从事基金服务业务,例如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缺乏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等。
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监管,充分发挥其基金服务机构的作用。本次修改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勤勉尽责义务进行了明确。本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