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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272°c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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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商检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商检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

商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主旨

本条是对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接受监督、加强队伍建设和对商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了确保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建立一支廉洁、高效、遵纪守法的商检执法队伍,适当地强化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行政权力是必要的。但在强化权力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的监督制约,防止发生腐败现象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证明权力失去监督,必然滋生腐败。为此,这次修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在认真总结商检工作实践经验并吸收其他法律立法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商检行政执法的特点,增加了有关执法监督的规定,对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受监督等作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本条就是对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接受监督、加强队伍建设和对商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这是本次修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根据商检工作现实需要而作出的一项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法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有法必依,它是指公民和组织进行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都必须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有法必依的方针,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作为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执法机关,首先必须带头遵守法律。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既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要求,也是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自身执法的需要,因此,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法律的权威,切实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是制定、执行和遵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由于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利益,为了保证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树立为国把关的信念,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执法必严,执法是一种特定的活动,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各种具体案件的活动,由于它是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规范,所以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活动。执法是法律实现的重要形式,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能否做到执法必严,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成败。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肃行政执法,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履行职责时不仅要依照法定职权办事,而且执法程序也要合法,坚决杜绝超越或者放弃法定职权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真正做到执法必严,依法行政,接受监督。所谓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察、督促、检查、纠正的制度,监督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主动接受而且也必须接受各有关方面的监督。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各有关方面则应当认真行使监督权力,加强对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执法的监督检查,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以促进商检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贯彻执行,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行政职能的正常运行,归根到底要依靠商检工作人员。商检工作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与责任心等等直接关系到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效果,因此有必要加强商检队伍的建设,把好“进人关”和“用人关”,使商检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我们知道,商检工作人员处在“为国把关”的第一线,地位特殊,责任重大,只有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才能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商检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职责中能够做到依法行政,不仅对于完成商检工作任务十分有利,而且对于树立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良好形象等也非常有益。相反,如果不注意加强队伍建设,对商检工作人员任用不当,其危害可想而知。所以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有义务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商检自身队伍建设,并将之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使商检工作人员在政治素质方面做到忠于国家,熟悉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在业务素质方面做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依法办事,文明服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必要的业务知识与技能。

商检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所谓培训,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为了提高商检工作人员的素质,按照法律规定,对商检工作人员采取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培养和训练。它针对岗位职务和工作的具体要求,对商检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和商检业务培训,以提高商检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法制观念和专业技能,从而适应工作的需要。所谓考核,是指通过对商检工作人员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表现进行阶段性评价,来达到了解商检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目的,并以此作为确定商检工作人员职务升降、奖惩、任免、待遇等的重要依据,起到对商检工作人员的激励、检查和监督作用。商检工作人员有义务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要认真参加政治思想、法制和商检业务的培训,如实提交述职报告并正确对待考核结果。根据本条规定,只有经考核合格的商检工作人员,方可上岗执行职务。

商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这是对商检工作人员应当作为的规定。忠于职守,就是要求商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必须充分认识到本职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尽职尽责,不仅对所任职务要求做的工作都做到,而且对所做的每项工作都竭尽全力,负责到底,不能没有责任感,办事马虎、推诿、拖拉。文明服务,就是要求商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必须做到文明监管、礼貌待人,热情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就是要求商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执行公务,必须秉公执法,公正严明,依法办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徇于私情、失之偏颇,更不能贪赃枉法、违禁擅权,同时还必须廉洁自律,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不得贪污国家财产,不得收受、索取贿赂,也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既是纪律和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范。如果商检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言行野蛮,办事不公,行为不洁,不遵守职业道德,那么不仅要受到必要的行政处分,依法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检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这是对商检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的规定,法律上的“不得”就是禁止的意思。为了加强对商检工作人员执法的监督制约,防止职务违法犯罪,本条明确了商检工作人员执法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既便于商检工作人员认真遵照执行,也便于依法确定商检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如果商检工作人员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构成一种违法行为,必须受到严肃查处,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本法法律责任一章的有关规定,商检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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