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沙治沙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对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本条是对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有关内容的规定。
一、对于土地沙化进行监测是预防土地沙化的最主要的制度措施之一。通过监测掌握土地沙化动态变化情况,分析土地沙化发生原因和发展趋势,及时提出采取相应预防和治理对策措施,是开展防沙治沙的一项基础工作,它既是技术性保障工作,也是进行有效行政管理工作的依据。防沙治沙监测与森林资源调查、草原监测比较,在监测内容、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上都有一定区别,需要实行一家组织,各方配合的管理制度,即实行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体制。
国家林业局从1994年开始,已经组织了两次全国沙化土地普查,涉及数十万个地块,每一个地块有土地类型、沙化类型、面积、植被种类、覆盖情况、适宜治理程度、宜林宜草性质等数十个要素,这些重要资料都进入了数据库和图库。为沙化土地防治的宏观决策,编制全国有关防沙治沙工程建设规划提供了主要依据。我国每五年实行一次全国的沙化土地普查已经形成了一项固定的正常性工作,各项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正在不断得到完善。
二、本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监测体系的三个层次的内容,这三个层次共同组成了全国开展防沙治沙的整个监测体系。三个层次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分别具有各自明确的监测对象。本条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农业、畜牧、水利、土地和环保等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沙化土地进行统一的监测、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这是全国范围内沙化土地的宏观监测工作,是第一个层次的监测。它主要是为了对外公布有关数据和状况,为国家宏观监测服务的。
三、第二款规定了第二个层次的监测,也就是地方监测,或者现场监测。这种监测既是开展第一层次监测的一部分基础工作,更是为实施本条第二款以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报告制度直接服务的。这种现场监测,要落实到土地地块,才能掌握具体地块土地沙化变化的具体情况,才能针对土地沙化的实际情况和原因,因地制宜地采取科学的措施,监测者才能有根有据地向政府报告,收到报告的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有的放矢地开展制止和治理活动。因此,本款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规定由谁负责进行,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对所在地区的沙化土地进行监测。这里涉及的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是从事沙化土地监测的技术规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在1994年已经颁布了《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及其补充规定,并已经成功运用在两次的全国沙化土地普查,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完善和修正。第二个方面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