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洪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本条是关于防治江河洪水的方法、策略的规定。
一、我国是世界上洪水灾害频繁的国家,在经历了历次洪水灾害后,我国劳动人民总结出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防治江河洪水的有效方法,如在江河的中上游修建水库拦蓄洪水,并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在下游加固加高堤坝,整治河道,清淤疏浚,安排与建设蓄滞洪区,以蓄滞超标洪水。经过40多年的努力,初步治理水土流失70万平方公里,共修筑堤防24.6万公里,水库8.5万座,开辟蓄滞洪区98处,多次战胜洪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河道是洪水下泄的主要通道,并可以形成一定的行洪能力。水库、洼淀、湖泊是调蓄洪水的重要场所,保证必要的调蓄面积,就会给洪水留有容身之地,充分发挥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就可以调节洪水流量、减轻洪水压力,因此要严禁围湖造田。而要充分发挥河道的行洪能力,就需要加强对河道的治理与保护,避免在河道内设置障碍物阻拦洪水下泄,并定期清除淤积在河道内的泥沙,对河道进行疏浚,保持和增强河道的行洪能力,确保行洪畅通。清淤疏浚是防治江河洪水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定期清淤疏浚,可以逐步把河道置于地面之下,改变地上悬河的危险状况。
二、1998年长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水,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湖泊淤积萎缩,导致湖泊的天然蓄滞能力下降,比较典型的就是洞庭湖。洞庭湖是保证长江安全渡汛的主要蓄洪区,也可以说是武汉、江汉平原的救命湖。但是,由于洞庭湖区被大量围垦,使它的调蓄洪水能力严重下降。自50年代以来,调蓄洪水的容量减少了40%。据统计,全国被围的湖泊面积至少有140万公顷,减少蓄洪容量350多亿立方米。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长江上游水上流失严重。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因素,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到36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8.2%。水土流失是我国生态环境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水土流失在破坏生态环境的同时,又使许多河流的中下游河床提高。如黄河已成为世界上典型的“地上悬河”,每年约有4亿吨泥沙淤积在河道内,河床平均每年抬高0.1米。在新乡,黄河滩面比地面高出近20米。许多中小河流也由于河道淤积,导致防洪能力下降,大堤加高的作用被河道淤积抵消了。只有进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和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才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土壤不受暴雨冲刷,从而减少入河泥沙量,减轻河道淤积。目前,国务院已采取措施,决定将长江、黄河上中游的51个国家森工企业及地方森工企业全面停止采伐,转向造林。力争通过十几年的努力,使我国生态环境有较大改善,明显减少水土流失,改变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泥沙严重淤积状况。同时,根据条件与可能,对过度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