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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264°c 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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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按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我国的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几条大江大河的入海口地区地势平坦、自然资源丰富,都是人口密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也正是由于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这些地区大量围海造地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但这种盲目地围海造地的行为却阻碍了这些大江大河的洪水汇入海洋,出现了危害河口的流路、束窄河道、影响河势、阻碍交通通畅等后果,从而为形成洪水灾害埋下了隐患。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城乡建设的发展,不仅上述入海河口地区出现了围海造地的情况,在河流、湖泊的周围也出现了十分严重的围垦河道、围湖造地的现象。这些围垦行为使一些河道过洪断面减小,湖区面积和蓄洪能力锐减,河湖防洪能力严重下降。同时这些围垦行为的目的是造地,进行生产建设,但却人为地占有了洪水的通道和调蓄的场所,加重了洪水对河湖造成的负担和洪灾损失,经济上是得不偿失的。实践证明河湖防洪能力的下降是近年来一些江河防洪形势紧张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条规定对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条规定,行为人如果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的,就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1.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围海造地的;2.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围湖造地的;3.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围垦河道的。

三、按照本条规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水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并经确认有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违法行为以后,应当首先责令违法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停止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违法行为;同时应当责令这些单位或者个人退地还海、退地还湖、退地还河,恢复海岸、湖泊、河道原有的状况,或者责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进行补救,以避免因此给防洪和防潮带来的威胁。此外,还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本条规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这是因为,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活动本来就对防洪和防潮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埋下了隐患,必须予以坚决纠正,以确保防洪安全。因此,对那些既不恢复海岸、湖泊、河道的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采取这些措施所需费用要由违法进行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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