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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302°c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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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震减灾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主旨

本条是对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范围、条件、方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是对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定的必须进行抗震加固的要求。作为一项法律上的要求,本条详细地规定了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范围、条件和方式。依据本条规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建筑物、构筑物种类涉及到四类:一是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二是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是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四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凡属于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抗震加固的条件必须是已经建成的,而且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对于尚未建成的或者正在建的上述四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应当根据本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对于已经建成的属于上述四类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果已经采取了抗震设防措施的,也不需要根据本条采取特别的抗震加固措施,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对于已经建成、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属于本条所列举的四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加固,本条规定的具体抗震加固方式是必须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然后采取相应的抗震加固措施。所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是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抗震加固时必须遵守的法律要求,不进行抗震性能的鉴定,就不能有效地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二、重大工程对国民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确保这一类工程满足抗震设防要求,对预防地震破坏、减少地震损失具有全局意义,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对已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该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其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破坏将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对于已建的这类工程,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通过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加固措施,使其达到相应的抗震设防要求。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宝贵的文化遗产,这些建筑物、构筑物由于使用时间长,存在着钢筋锈蚀、混凝土碳化、木材腐蚀、虫蛀等现象,抵御强震的能力不足。在地震中如被破坏,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应予足够重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十年尺度,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的城市和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地区,对其中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进行必要的加固是减轻地震灾害的有效手段。

三、抗震性能鉴定是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维护保养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强烈地震作用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破坏是造成地震灾害的主要原因,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当一部分未考虑抗震设防,有些虽然考虑了抗震但并不能满足相应的设防要求。我国的抗震鉴定、加固的实践和震害经验表明,对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抗震鉴定,并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某些薄弱环节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是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中对建筑物抗震鉴定进行了规定。这一标准指出,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1.搜集建筑的勘探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宜进行必要补充实测。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4.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对策和处理意见。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1.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2.对重点部位和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3.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区别对待。抗震鉴定方法,可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时,除该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作出判断。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更新等防震减灾对策。

我国国家标准《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117-88)对各类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进行了规定。该标准指出,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应首先调查有关勘探、设计和施工等原始资料,构筑物的现状和隐患,并结合同类构筑物结构和地基的震害经验,分析场地、地基土条件对构筑物抗震的有利和不利因素。该标准有关章节中规定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和抗震加固的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满足非抗震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2.使用过程中未改变原设计的基本依据,或虽有改变但不降低构筑物的抗震能力;结构没有重大损伤和缺陷。3.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筋结构的抗侧力构件及其节点符合有关构造要求,无先行出现脆性破坏的可能。4.相邻建(构)筑物、边坡的震害不致危及被鉴定构筑物的安全。5.没有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场地条件;地基土无液化、失稳或严重不均匀沉降可能。

四、抗震加固措施包括增强强度、提高延性,加强整体性和改变传力的途径。增强强度、提高延性的措施有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外面增加水泥砂浆面层、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面层,也可采用喷射混凝土的方法加固。对于砖烟囱可采用扁钢网箍进行加固。加强建筑物和构筑物整体性措施,主要有加设圈梁、加设构造柱和加设拉杆等。外加圈梁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或加型钢圈梁。为防止砌体房屋外纵墙或山墙外闪、屋架或梁端外拔,通常可采用拉杆进行加固。结构抗震能力不足而须增强时,可采用增设抗震墙方法以改变其结构传力途径。所增设的抗震墙可分为砖抗震墙和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两种。

需要指出的是,对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加固与一般建筑物有较大的不同,加固后不能破坏原有建筑的形式和特点。加固时应注意:1.选材上应尽可能采用原材料,在不得已条件下,可在保持原风貌特点情况下,采用替代建筑材料。2.在方法上采用少破坏外表,多在内部考虑的方法。在不破坏原有建筑特点、风格、外貌的情况下,提高其抗震能力。

五、对已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抗震加固,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内容。经过加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近几年内发生的地震中,有的已经经受了考验,证明抗震加固与不加固大不一样,抗震加固确实是保证生产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的积极而有效的措施。最有说服力的例子是天津发电设备厂,唐山地震前,用了40多吨钢材,加固了全厂64项主要建筑物,地震时全厂没有一个车间倒塌,没有一个屋架塌落,保障了设备完好,震后3天就恢复了生产。而相邻的天津重机厂,震前没有加固,遭到严重破坏,停产半年,修复加固用去了700多吨钢材。又如,1981年1月,四川道孚发生6.9级地震,道孚县城两栋已经加固的建筑物(县邮电局机房和粮食仓库),震后完好,15分钟后就同外界取得了联系,并保障了震后的正常粮食供应。抗震加固不仅在发生地震时能大大减轻房屋的破坏,保障人员的安全,就是没有发生地震,也在增强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延长使用年限、抗御其它灾害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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