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一十一号公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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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支持和保障代表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见,是指代表对闭会期间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予以答复或者解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直属人民法院负责人,省人民检察院及其直属检察分院负责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第三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代表不宜对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
(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
第五条 代表约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约见申请应当主题明确,简明扼要,写明约见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代表约见申请的内容,及时联系协调相关机关,制定约见方案,组织安排约见;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当在收到约见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代表作出说明。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安排。
根据约见内容,约见活动可以邀请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新闻媒体参加。
第七条 代表约见活动的组织工作,可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约见对象为省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约见对象为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特殊原因需同时约见多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第八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当向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九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由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其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主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十条 提出约见的代表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由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并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的下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报告约见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