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3日南通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6年12月30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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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老洪港应急水库水源地保护和水体污染防治,保障老洪港应急水库水源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洪港应急水库水源地(以下简称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建设、保护、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老洪港应急水源地是经江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应急备用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其保护区范围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划分方案为准。
第四条 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实行专业维护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保护优先、科技引导、联动监管、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老洪港应急水源地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建设、保护、使用和监管等工作,研究解决老洪港应急水源地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老洪港应急水源地的主管单位,负责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建设、保护和使用的监管。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老洪港应急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控,对老洪港应急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监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老洪港应急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水量供给,实施水资源监管。
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建设投资、日常管养、泵站运行等费用的核算和成本补偿机制。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
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具体承担老洪港应急水源地使用、维护等日常工作。
市公安、国土、规划、交通、农林、渔业、卫生、安监、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洪港应急水源地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将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筹安排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建设、管养、运行等所需经费。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相关职能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开展老洪港应急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水质提升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
第九条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老洪港应急水源地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标志设置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执行。
第十条 老洪港应急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
(四)围垦河道和滩地,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老洪港应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三)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
(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二条 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应当加强老洪港应急水源地的安防管理,综合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保障老洪港应急水源地运行安全;日常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应当对老洪港应急水源地供电线路、机泵、输水管线、变配电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应急备用水源即启即用。
第十四条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老洪港应急水源地环境质量的监测,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老洪港应急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市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文机构发现老洪港应急水源地水质、水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南通市自来水公司。
第十五条 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应当在老洪港应急水源地设置相应的检测、监测系统,与市环保、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及水文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并建立水质、水量异常快速反应机制。
第十六条 老洪港应急水源地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II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汛期、高温及安全应急等特殊时段,市环保、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及水文机构、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应当增加监测、检测的频次和点位,及时、准确获取水质、水量状况,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应当定期组织水库疏浚、水体置换和水面清理,推进原水预处理和水厂深度处理工程建设,开展水体生态净化系统的研究与试验,提升老洪港应急水源地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九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安全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指挥体系;
(二)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应急响应机制;
(四)水源启用及应急调水方案;
(五)资金、物资和技术等综合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发生时,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令启动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安全应急预案:
(一)长江上游相关水域的重大水污染事故;
(二)库区及周边影响水质安全的污染事故;
(三)影响水质安全的自然灾害;
(四)其他可能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
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调度指令,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和预案分工履行应急任务。
第二十一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老洪港应急水源地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市城乡建设、卫生、环保、国土、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减轻损失。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周边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通过施划禁区、限制车速等措施,防范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
第二十三条 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周边区域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要求,避免对水源地造成污染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立项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询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环保、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建设、保护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老洪港应急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水域、陆域进行巡查,按照职责及时发现、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并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老洪港应急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本办法规定禁止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环保、渔业、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偷盗、损毁老洪港应急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和监测、防护、运行等设施设备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老洪港应急水源地及周边区域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发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影响老洪港应急水源地正常供水时,未采取紧急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