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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位阶:地方性条例
时 效 性:
(2016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7年1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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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三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二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