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权实施
属地化执法改革的决定
(2018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2020年4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正)
省政府决定,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将省级行政权力清单中1299项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属地化执法,省级不再实施。其中,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市县两级实施的事项要细化明确责任边界,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2018年12月16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事项清单
附件
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事项清单
(共129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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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