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青岛西海岸新区
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向青岛西海岸新区下放93项市级行政管理权限。
一、市有关部门和青岛西海岸新区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完善事项下放后的办理程序,落实经费保障、技术支撑、指导培训等措施。在下放事项承接到位前,市有关部门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
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对实施情况做好监督。对委托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的行为。市有关部门在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已有的可继续使用),授予青岛西海岸新区的对应行政机关,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等,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协议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审批权限。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司法局备案。同时,加强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事项,严禁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使用。对超范围使用的,市有关部门可以取消相应事项的委托,收回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司法局备案。对直接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市有关部门要切实下放到位,不得明放暗不放、放责不放权,不得擅自收回或者变相收回下放实施的事项。
三、青岛西海岸新区应当切实做好承接工作。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对事项承接部门、单位严格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青岛西海岸新区对受委托范围内的事项负责,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尽快完善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四、市编办、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做好业务衔接。
附件
赋予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管理权限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