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18年10月31日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本市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
(二)长子县丹朱镇、鲍店镇、岚水乡、大堡头镇、慈林镇、宋村乡、南漳镇,壶关县龙泉镇、黄山乡、五龙山乡、晋庄镇、集店乡、壶关经济开发区,平顺县青羊镇、苗庄镇、北社乡;
(三)其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
(四)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第四条 在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供销等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需要举办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燃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品种。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对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被侵害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