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查处三轮摩托车
非法客运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市场秩序,查处非法客运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四环路围合区域(含四环路)、松浦镇四环外区域、利民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查处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适用本规定。
三轮摩托车具体类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的行政处罚,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市场监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查处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的摸底排查和信访维稳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摩托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 禁止利用三轮摩托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并将现场检查材料移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以及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加大对相关特殊困难人群生活的保障力度,积极创造再就业条件,对退出三轮摩托车非法客运且符合规定的生活困难人员,应当予以帮扶和救助。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公众乘坐合法经营车辆、配合查处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管理现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大监督巡查力度。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