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9年3月2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以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珠海地方性法规,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级行政机关承担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珠海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参照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予以调整。
五、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
六、本决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