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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关于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2023

瑞律网整理发布 166°c 2023-11-23

效力位阶:地方性条例

时 效  性:

关于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

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9年4月23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和保障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开发建设,打造区域创新策源地,推动省域副中心城市和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现就高新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如下:

一、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高新区开发建设相关工作;

(二)开展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创新,制定、实施高新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按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实施;

(四)行使高新区经济管理涉及的行政管理职权,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决定授权确定;

(五)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履职情况。

三、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行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赋予的有关行政管理职权。高新区管委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权的范围、时间、方式等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四、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高新区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已经转移的行政管理职权。

五、本决定所称高新区的范围包括东西两个片区。其中,东片区:东至天山北路,南至金凤路,西至华山北路,北至东厦北路的区域;西片区:西至汕头与揭阳市界,北临莲塘工业园区北边界、桑浦山自然风景区南边界及大学路,东从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沿已批原高新区范围向南至金凤西路、向东接入大港河再往南至牛田洋大堤,南沿牛田洋大堤向西北接入金凤西路的区域;以上区域总面积29.94平方公里。

高新区外延区范围:西至汕头与揭阳市界,北至金凤西路,南沿牛田洋大堤向西北接入金凤西路,总面积19.62平方公里。

高新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并可根据开发建设情况适时调整。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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