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维吾尔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XX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对自治区辖区内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适用税额标准
(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新市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头屯河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平方米五十一元,米东区每平方米三十五元,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每平方米二十元。
(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每平方米二十元,奎屯市每平方米十七元,伊宁县、霍城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新源县、霍尔果斯市每平方米十五元,尼勒克县、巩留县、特克斯县、昭苏县每平方米十四元。
(三)塔城地区。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每平方米十五元,乌苏市、沙湾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元。
(四)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青河县、富蕴县每平方米十五元,福海县每平方米二十元。
(五)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阿拉山口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六)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乌尔禾区每平方米二十元,白碱滩区、独山子区每平方米二十四元。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每平方米三十元,阜康市每平方米二十三元,呼图壁县、吉木萨尔县、玛纳斯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奇台县每平方米二十元。
(八)吐鲁番市。高昌区、鄯善县、托克逊县每平方米二十二元。(九)哈密市。伊州区每平方米二十元,伊吾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每平方米十八元。
(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尉犁县每平方米二十七元,和静县、轮台县每平方米二十四元,博湖县、焉耆回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元,和硕县、若羌县、且末县每平方米十八元。
(十一)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温宿县、库车县每平方米二十元,柯坪县、阿瓦提县、拜城县、沙雅县、乌什县、新和县每平方米十八元。
(十二)喀什地区。喀什市、疏勒县、疏附县每平方米二十元,莎车县、叶城县、巴楚县、泽普县、麦盖提县、伽师县、英吉沙县、岳普湖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每平方米十八元。
(十三)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每平方米十元。
(十四)和田地区。和田市每平方米十五元,和田县、墨玉县、洛浦县每平方米十一元,皮山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每平方米八元。
(十五)石河子市每平方米二十四元。
(十六)五家渠市每平方米二十元。
(十七)北屯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十八)可克达拉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十九)双河市每平方米十五元。
(二十)铁门关市每平方米二十元。
(二十一)阿拉尔市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十二)图木舒克市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十三)昆玉市每平方米十一元。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基本税额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XX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XX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