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结合本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本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海口市、三亚市,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二)万宁市、五指山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八元;
(三)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东方市、临高县、屯昌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四元;
(四)澄迈县、定安县、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元。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降低百分之二十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