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
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为确保南宁市政府规章和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应机构改革需要,规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本市机构改革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部门“三定”)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三定”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行政复议监督职责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实施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三定”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属于规章的,依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依照法定程序报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三定”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承担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五、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和合法性。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