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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所、空间、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设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直接在上述载体上以绘制、投影、显示、悬挂、张贴等方式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接受其职权划转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机关、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询与监督。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节能、环保、品质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空间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允许、限制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以及各区域的规划控制细则;
(二)户外广告的类型以及各类户外广告规划控制的要素,包括位置、形式、规模、密度、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要求;
(三)公益广告设置的规划原则、区域、类型以及其他要求。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侵占、损毁绿地的;
(四)属于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五)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六)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七)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八)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它情形。
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等的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的街景相协调,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保证有一定的时间或者版面用于公益宣传。
户外公益广告载体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商业广告。
利用施工场地围墙(挡)设置户外广告的,每面围墙(挡)外立面用于公益广告的面积不得少于30%。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户外广告应当精心设计,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城市设计、城市容貌标准,依法对户外广告载体及立面设计的整体设置效果进行审查。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书;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和效果图;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措施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转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转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内容。
除利用通过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使用权的公共载体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外,设置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原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收到许可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的,其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不得擅自变更许可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需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向所在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申请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取得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书;
(三)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和效果图;
(五)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和安全措施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应当与经批准的活动或者展会的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公共空间等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公共空间等公共载体设置广告的使用权。
利用前款规定的公共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其设置许可有效期按照公共载体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核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自设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所在地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备案表;
(二)取得非大型户外广告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书;
(三)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和效果图。
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其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和美观。
气象灾害预警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户外广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或者更新:
(一)设施破损、倾斜的;
(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
(三)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出现断亮、残损的;
(四)设施安全检测不合格的。
设置期限一年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其设置人应当每年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大型户外广告年度安全检测报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拆除的,拆除单位应当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或者技术规范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置人未提交大型户外广告年度安全检测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二)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指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1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金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