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2019年10月31日衡水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为了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桃城区、冀州区、高新区及滨湖新区所辖区域;
(二)枣强县、武邑县、深州市、武强县、饶阳县、安平县、故城县、景县、阜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
(三)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单位和个人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四、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六、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八、违反本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十一、违反本决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节日,以及婚丧嫁娶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本决定,倡导以环保的形式传承民俗文化。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法帮助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十四、支持和鼓励企业研发替代传统烟花爆竹的环保产品。
十五、本决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十六、本决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十七、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