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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了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实施“拥江发展”战略,探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模式,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建设生态文明,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地域范围为淳安县行政区域,发挥生态资源优势,探索人和自然和谐共生发展路径,实施特殊的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地区。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管理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特别生态功能区重大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和重要区块建设和绩效考核,决定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重大决策。
本市设立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各项工作推进,定期研究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落实阶段性目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淳安县人民政府承担。
淳安县人民政府是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上级政府的战略决策部署,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编制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旅游、民政、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工作的指导,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相关工作。
根据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和管理需要,可以成立专门研究机构,开展湖泊生态治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的专项研究,为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章 规划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等相衔接。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保护与发展的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原有的规划与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不相符的,应当依法进行修订。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千岛湖湖区及周边自然山水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保持自然山水景观风貌的完整性。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评估机制,定期对特别生态功能区各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划优化、修改的依据。
第三章 生态保护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下列要求编制特别生态功能区的水质、大气、土壤、生物多样性、水资源、水生态、森林资源等生态环境指标体系:
(一)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值)稳定在优;
(二)千岛湖总体水质、出境断面水质状况保持为优;
(三)森林覆盖率稳定在76.79%以上。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生态环境各项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农业、林业、居民生活、工业等专项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措施合理控制农药、化肥使用总量,对农业生产主体使用农药、化肥进行培训和指导;推行养殖废弃物科学处置和综合利用;制定渔业生态养殖规划,优化鱼类品种结构,控制投饵式养殖,推广生态循环式养殖模式。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林业生态安全和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措施减少林业面源污染,推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林业生态经营模式。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质保护生活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措施推进千岛湖沿岸地区的截污纳管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等工作,建设“污水零直排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实现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工业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措施优化工业产业布局,促进生态工业发展,形成生产生活生态融合、人口资源环境和谐格局。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轨道交通、沿湖交通主干道、航运码头和通用机场等建设中,按照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采取噪声、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措施;建立船舶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和上岸处置制度。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森林抚育,建设彩色森林,并开展山体、湖岸、湿地、沙洲、岛屿、流域、河流入湖口等生态修复,对废弃矿山、项目竣工施工场地、废弃堆放场等进行清理、复垦或者生态化改造。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千岛湖临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入湖溪流及周边建设生态拦截带(沟)。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和治理;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有序实施高陡坡耕地退耕还林,提升涵水保土功能。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特别生态功能区土地、湿地、水、矿产、森林、水产、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水资源利用和开发。市人民政府调整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应当事前听取淳安县人民政府意见。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发展总体规划要求,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控制、矿产资源开发总量控制。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
第四章 绿色发展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要求,会同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绿色农业、生态工业、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绿色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服务业发展,建立产业生态化与生态产业化融合发展机制,构建低排放、高效益的绿色产业体系。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茶叶、干(水)果、蚕桑、中药材、食用菌、有机渔业等重点特色产业建设,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建立农产品溯源机制、质量标识制度、政府信用背书机制和农产品上行机制,推进农业和文化、旅游融合,支持集约化绿色农林生产模式发展。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重点支持大健康、水饮料、智能制造、有机食品、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绿色产业发展。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以生态旅游业为支柱的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文化创意、会议会展、运动休闲、康体养生、科研设计、总部经济和大培训等绿色高附加值服务业的发展,培育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经济产业。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千岛湖旅游全域化发展战略,推进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旅游品质化、智慧化、融合化发展,通过旅游项目布局、旅游产品供给、旅游新业态培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围绕构建便捷化、绿色化、智能化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目标,推进特别生态功能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公路、航运、通用航空等交通设施建设。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应当体现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特殊需求。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特别生态功能区各类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产业平台的空间分布、数量规模、产业定位,设定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产业平台纳入市级统筹布局,实行统一招商、统一管理;制定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发展,采取措施推进飞地经济发展。
第五章 民生保障
市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乡(镇)服务站(所)发展制度,委派高级技术人员入驻服务站(所)进行技术指导。
市人民政府、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要求实现特别生态功能区社会保障市级统筹,并达到市平均水平。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别生态功能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范体系,统筹特别生态功能区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要求实现公共服务达到市平均水平。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特别生态功能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进公共安全信息共享平台、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等建设,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评估机制,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实现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治安融合发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本市建立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各级政府资金共同投入机制。市人民政府、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将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年度财政预算,并加大对城乡融合、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培育等政策资金的统筹力度。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提高监测点位布局密度,提升应急监测能力。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执法活动,建立协同执法信息联动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建立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淳安县人民政府实施年度考核。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实行单列考核和差异化经济指标考核机制。
市人民政府和淳安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发展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推诿塞责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