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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向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
赋予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通过简政放权激发创造活力,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向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赋予11项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权限(以下简称“市级管理权限”)。
一、总体要求
根据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发展的实际需要,以体制放活、环境做优、产业做强、管理创新为出发点,将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市级管理权限赋予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行使,加快形成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赋予的市级管理权限通过委托方式实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确保下放的市级管理权限有法可依,赋权方式合法规范。
(二)分级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全局性和跨部门、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政策和标准,加强指导、监督和考核。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委具体负责辖区内相关权限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市相关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权责一致。赋权部门要确保赋权到位,并承担相应指导和监督责任。承接机构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权限负责并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三、赋权内容
(一)所赋予的11项市级管理权限由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委实施(详见附件),赋权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可随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变化予以动态调整。
(二)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范围内的赋权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委承接;原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城阳区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委承接。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赋权是我市全面推进功能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赋权部门和承接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二)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交由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等,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备案;同时,要做好城阳区自然资源部门与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委的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相关事项的调整要及时向社会公告。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委要切实做好赋权事项的承接工作,尽快熟悉各项业务流程,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和管理制度,依法、规范行使审批管理权限。
(三)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委要做好相关赋权事项的监管,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及时通知城阳区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四)涉及区级经济管理权限的事宜,由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管委与城阳区政府协商解决。
(五)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要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做好业务衔接。
附件
赋予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权限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