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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自治州是青海省管辖区域内藏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共和县、贵德县、贵南县、同德县、兴海县。
自治州州府设在共和县恰卜恰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群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制定特殊治理措施,加快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
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机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州,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障自治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自治机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法律运用能力。
自治州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机关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章 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选举产生。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办事机构、工作机构。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州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监察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自治州审判机关。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法律监督机关。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同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对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提供翻译。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中,应当有藏族人员。
自治州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第三章 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
自治机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
自治机关调整优化自治州产业结构,发展现代生态农牧业、新型清洁能源产业、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自治州经济健康发展。
自治机关巩固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牧区土地草场制度改革,依法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保持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关系稳定并长期不变。
自治机关加强土地管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自治机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巩固扶贫成果,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自治机关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具有地域特点、民族特色、文化特质的新型城镇和美丽宜居乡村。
自治机关调整优化农牧业产业结构,发展农牧区绿色产业和生态特色产品,加快农畜产品品牌化建设,推动现代生态农牧业创新发展。
自治机关培育发展壮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牧场、种养殖大户等经营主体,提高农牧业产业化、农牧民组织化程度,提升现代生态农牧业发展水平。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国家允许自治州开发的自然资源,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机关依托新型清洁能源资源优势,制定优惠政策,优化产业发展布局,促进绿色高载能新兴产业发展。
自治机关培育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促进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
自治机关培育和发展健康服务产业,制定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健康服务产品供给,提升健康服务水平,建立与各族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健康服务体系。
自治机关发展信息技术、数字经济和互联网产业,深化重点领域大数据应用,推动信息存储、分析、利用、共享和开放。
自治机关制定和完善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点的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旅游精品线路,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促进全域旅游发展。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旅游景区建设、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旅游景区投资者、经营者和景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用水和生态用水,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
自治机关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自治机关实施国土绿化行动,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修复和保护,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自治机关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施以塔拉滩、切吉滩、木格滩等荒漠化地区为重点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生态廊道和生态屏障。
自治州积极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加强境内黄河流域水生态保护、荒漠化恢复和污染治理,增强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和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确保黄河流域生态安全。
自治机关维护青海湖流域河道和湖岸的自然生态,加强生态环境和水源涵养区域保护,确保青海湖水体生态安全。
自治机关应当保护生物多样性,完善保护体系和保护网络,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机制,禁止非法猎捕和交易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障各族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自治机关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
自治机关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对口支援政策,加强与对口支援地区的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交流,推动自治州各项事业发展。
对口支援地区的援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自治州民生事业发展。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自治州的财政,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州的财政收入。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青海省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对属于自治州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请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自治州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当地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
第四章 社会民生事业
自治机关坚持教育优先战略,办好学前教育,巩固义务教育,普及高中教育,发展高等、中等职业教育,重视特殊教育,支持发展继续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自治州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机关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维护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社会地位。
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
自治机关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公章、牌匾、标识等应当使用汉、藏两种文字。
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完善科学技术投入机制,鼓励和支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协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自治机关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进步。
自治机关对科学研究、科学知识普及和实用技术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自治机关保护和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新媒体等文化事业。挖掘和保护民族文化资源,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自治机关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培养文艺创作人才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挖掘、保护和推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全民健身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族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自治机关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及其标准化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满足各族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自治机关加强卫生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传染病、地方病、高原病等疾病防治能力。
自治机关加强妇女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妇女儿童保健服务能力。
自治机关依法科学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自治机关发展藏医药事业,培养藏医药人才,扶持藏医药产业发展。
自治机关建立促进就业创业资金投入机制,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自治机关应当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监督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执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自治机关实施人才强州战略,重视人才培养,加强人才引进和使用,建设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队伍,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引导人才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服务。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人才队伍激励机制,完善人才评价和服务保障体系,改善人才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自治机关应当对在自治州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
自治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对自治州区域内户籍居民及其子女给予适当照顾。
自治机关实行法定休假和高海拔地区休假相结合的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实行职工定期体检制度。
第五章 社会治理
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创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自治机关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机制,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寺规僧约等基层治理制度,提高基层群众自我治理能力。
自治机关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育和引导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铸牢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基础。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维护社会稳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度,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自治机关加强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禁止利用互联网、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社交软件等载体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宗教狂热,宣扬极端思想,扰乱社会秩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公民婚姻自由、妨碍国家司法和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自治州内寺观教堂依法升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建筑应当保持和体现中国化风格。
自治机关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应急管理体制,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
自治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提升监测预警水平,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推进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自治机关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行业企业专职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共训共练、救援合作机制,提高各类灾害事故救援能力。
自治机关应当提升国防动员能力,严格落实兵役制度,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积极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第六章 附则
每年八月一日为自治州建州纪念日,放假一天。
藏历新年、开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放假时间,具体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修订《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说明
2.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审查报告(书面)
3.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4.公告
附件1
关于修订《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说明
——2020年3月23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海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建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海南州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就修订《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作一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自治条例于1987年7月制定并颁布实施,2005年7月进行了修正。自治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海南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自治权,促进全州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总书记就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做出了重要部署。同时,经过全州各族人民坚持不懈地持续奋斗,自治州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站到了一个新的起点上,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自治条例的一些内容已滞后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海南州委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对自治条例进行修改的决定。这对自治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更好发挥自治条例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委、州委全会精神,保证宪法法律在自治州的全面正确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自治州各项事业发展进步,创造美好幸福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的过程
自治条例修订工作自启动以来,始终是在省人大民侨外委的指导和海南州委的领导下进行的。省人大民侨外委提前介入,从立法体例、立法技术、合法性和框架结构给予充分的指导、帮助,并就自治条例的内容层次、逻辑关系、法言法语、文字表述等各个方面提出大量修改意见,组织了专家论证,征求了省人大各专委会和省政府各部门的意见,为自治条例在州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海南州委成立修改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明确修改方向,提出具体要求和意见,并亲自组织人员对自治条例进行了多次全面系统的研究修改;州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向省人大、州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扎实推进各环节工作,保障了修订工作的顺利进行。
主要做了以下具体工作:一是深入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提出的新论断、新要求,强化理论武装。二是认真分析研究现行条例中与当前形势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和短板,带着问题深入各县、乡镇、村(社区)、寺院和省内外民族自治地方调查研究、考察学习。三是组织力量搜集整理、学习研究各行各业发展导向和政策措施、法律法规,总结自治州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积累的典型经验,为条例修改提供依据。四是自治条例修订草案形成后,在充分听取州县党委政府、省州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委托州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站进行评估,征求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法案室、江苏省人大、省政府法规处、省民宗委、省委党校法学部的意见建议,邀请省内专家召开了3次论证会,提交州委常委会和州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反复修改,2020年1月10日州十四届人大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我们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落实省委关于加快民族地方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要求,顺应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立法、精细立法、特色立法、立管用的法的要求,提高政治站位、把向看齐,开展修改工作。
条例共六章六十六条,分为总则,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社会民生事业,社会治理,附则。重点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出体现新思想和新时代要求。总则的指导思想中增写了以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奋力推进省委“一优两高”的内容。补充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州、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增强“五个认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第二章增写了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第四章强调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统筹推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事业发展、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等做出了规定。较好地体现了自治州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和践行依法治国国策的原则性,与落实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各项要求的统一。
(二)突出自治州地域特点和发展特色。一是增写了坚持新发展理念,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农牧业、新型清洁能源、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文化旅游“四大产业”、绿色高载能新兴产业、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应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健康服务产业,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文旅融合发展、实体经济发展,落实好国家对口支援政策措施等规定。二是强调了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施以塔拉滩、切吉滩、木格滩等荒漠化地区为重点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生态廊道和生态屏障,积极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加强境内黄河流域、青海湖流域生态保护、荒漠化恢复和污染治理,增强水源涵养、确保流域生态安全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内容。三是根据全国人大最新决定精神,增写了禁止非法捕猎和交易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自治州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依托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产业,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重大政治责任的发展导向和要求。
(三)突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加强和创新自治州社会治理作为巩固党在藏区执政地位、维护藏区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任务。一是增加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寺规僧约等基层治理制度,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寺观教堂依法升挂国旗、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建筑物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宗教建筑物体现中国化风格等规定。二是增加了禁止利用互联网、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社交软件等载体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宗教狂热、宣扬极端思想;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和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禁止性条款。三是明确了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处置突发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建设应急救援队伍等事项。较好地体现了落实党中央治藏方略、推进藏区治理特殊性相统一的要求,突出了自治地方承担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的责任担当。
以上说明,请连同自治条例(修订)予以审议。
附件2
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
的审查报告(书面)
——2020年3月23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1月1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对《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3月1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修订过程中,刘同德副主任多次听取汇报,对做好条例修订工作给予全面指导,要求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立法指导,突出地方特色,提高立法质量。委员会将立法指导工作列入2019年工作要点,提前介入,精心指导,依法审查,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工作研究。从2019年初开始,委员会先后三次赴海南州进行立法调研和指导,全面了解修订工作情况,明确了立法指导工作的重点,形成了立法指导工作调研报告,使立法指导更具针对性实效性。二是密切工作联系。工作过程中,就立法重点问题加强联系沟通,形成共识。期间海南州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先后十余次到我委联系沟通,我委先后十余次反馈意见建议一百余条,保证了修订工作顺利开展。三是加大指导力度。按照常委会精细立法、特色立法的要求,研究解决立法难点问题,逐条讨论修改条文,解决了大量合理性问题和立法技术问题,立法质量明显提升。发挥立法智库作用,协助召开立法论证会,联系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法案室进行帮助和指导,为修订工作提供有力智力支持。四是坚持依法审查。书面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进行全方位会诊把脉,严格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法制统一。
3月12日,省人大民侨外委召开第十一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指导思想明确,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既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又反映了自治地方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符合海南州实际,条例基本成熟,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同时,在与海南州人大常委会协调沟通后,经主任会议同意,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关于“自治州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的表述不够规范,没有体现出自治机关的主体作用。建议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修改为“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三款中有关“藏族和其他民族”的表述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为“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三、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的表述与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为“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四、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各民族的人员”的表述存在不严谨的情况,建议修改为“自治州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严守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城镇开发边界红线”的表述不够准确,建议将该款修改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六、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美丽宜居新型城镇和乡村”的表述修改为“新型城镇和美丽宜居乡村”。
此外,还对条例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订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附件3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
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0年3月25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侨外委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政治站位高,体现了新时代新思想,法理和政策把握精准,体例结构合理,内容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充分体现了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符合海南藏族自治州实际。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基本成熟,一致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3月24日民侨外委召开第十三次委员会会议,认真梳理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照上位法规定,逐条反复研究,并与海南州人大常委会进行沟通协调,对条例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四条没有体现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容,建议进一步完善。据此,建议将本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群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民族自治地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关于“增强全体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的表述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经研究,建议将其修改为:“增强全体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从文字表述的准确性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已采纳修改。对个别建议经过认真研究,认为条例规定符合上位法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考虑到审查批准工作主要是以合法性审查为主,因此有的个别建议未予采纳。
四、经征求海南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表决稿)和决议(草案),请一并审议。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号)
《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已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