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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
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
为了优化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配置,经研究,市政府决定:
一、原由市政府行使的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职权调整至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行使,但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除外。
二、以下情形的土地供应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一)居住用地(不含通过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方式出让的居住用地);
(二)作价出资用地;
(三)市投市建项目用地;
(四)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只租不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和科研项目用地;
(五)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流转方案;
(六)置换用地;
(七)占用国有储备土地总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安置房用地。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土地供应方案由区政府负责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每半年将各区政府审批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市、区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具体包括:
(一)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
(二)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三)征缴地价款及利息、滞纳金;
(四)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
(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以下职权由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
(一)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土地复垦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等);
(二)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
五、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体办理承接职权的行政复议、诉讼、信访及信息公开等事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属于委托事项的,委托方应当配合被委托方做好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
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履行辖区内属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承担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海洋、渔业、林业、测绘、地名、地质环境及矿产资源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管理职能和测绘、地名、地质环境及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
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调整事项的监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刻制业务专用章和法律事务专用章,由区政府指定部门保管和使用。业务专用章和法律事务专用章的使用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八、本决定所涉及的调整事项,属于委托事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完善权责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九、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8月12日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