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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本市地方性法规
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20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为了实现改革与地方立法相衔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修改之前,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区、县(市)行政机关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实施《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法规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四、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