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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最新2020版【全文】

瑞律网整理发布 170°c 2023-05-23

效力位阶:地方性条例

时 效  性:

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
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章 施工许可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工程报建登记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项目高效顺畅报建为核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社会资本开展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项目,但是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需要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以及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和保密工程。

第三条

在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办理中,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主动服务、优化审批、改进方式、放管并重的原则,及时了解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部门发送的项目信息、需求和意见,强化咨询服务,主动指导、协同推进项目单位在报建登记中的问题,涉及国家、省的审批事权要积极帮助协调。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严禁在审批信息系统之外业务流转。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项目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在线平台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相关事项跨部门协同办理的平台,并作为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行政区域的在线办理系统。在线平台应当满足审批部门、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多方使用单位共同应用和数据共享的要求,各部门审批系统与在线平台对接,数据双向实时流转,在线平台实现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复文件、流转信息等的强制共享、结果互认,实现项目建设的全流程覆盖、全业务流转、全方位监管。

第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整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洋、林业、水务、气象、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各领域空间性规划和相关信息,形成全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为项目空间论证、策划生成提供平台支撑,不断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汇交、共享协调一致后的空间性规划和相关信息,保证相关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涉及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管控内容、核查规则、法律依据等。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或者核准。

项目单位首次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前,应当通过“深圳市投资项目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登记项目基本信息,获取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通过登记平台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赋码,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和重大安全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及备案通过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

第八条

项目审批报建登记流程按照项目建设的时序,分为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四个阶段。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城市更新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及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区级城市更新部门牵头);施工许可、联合验收由住房建设部门牵头;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每个阶段包括应当办理审批事项和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两类事项并行推进。各阶段内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不互为前置,具备必要条件即可办理。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各阶段具体事项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并公布目录。

第二章 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九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拟定用地出让方案,应当征求发展改革、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文物、辖区政府、产业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代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辖区政府要一并明确接收部门。用地成交后,项目单位缴交地价款、完成资金来源核查即可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经市区级政府批准、理顺土地权属关系后,可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并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核准类项目在核准前,应当办理选址及用地预审手续。

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社会投资项目涉及土地整备、用地批准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先出具规划设计要点。

公园、护坡、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免于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对于房建类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合同(或者领取划拨土地决定书)和用地规划许可,完成设计方案后可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政类线性工程方案设计完成后需要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市政交通工程还应当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涉及空间部分施工图设计后可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依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开展方案设计。在项目设计过程中,需要查询地下管线信息或者档案的,建设单位凭选址意见或者规划设计要点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档案部门查询,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档案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若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压覆重要矿产、机场、水务、危险品、燃气、电力、轨道交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项需要取得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批准同意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上述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在在线平台的批复(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国家、省事权及保密的审批事项除外。

第十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查、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核准/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核查及备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开设永久路口审批与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

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办理开设永久路口审批及交通影响评价。占用挖掘道路、开设临时路口由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从产权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分别进行办理,统一出证。

第十六条

重点地区、重要节点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实行招标,并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除前款及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方案设计、施工等发包方式。

第十七条

消防、人防、水土保持、环保等审批事项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于非轨道交通类综合性交通枢纽场站工程,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视需要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房建类项目,项目单位完成方案设计后,人防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对自建、免建及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项目提出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十九条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实施告知性备案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办理备案。如涉及滩涂开发利用方案审批(不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珠江河口)、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的可同步办理。

第三章 施工许可

第二十条

施工许可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免于办理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由各区按照零星及小散工程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取消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建设单位在施工报建时承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满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的要求。住房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依职责对设计质量进行监管,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机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联合抽查。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勘察设计管理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上传至市勘察设计管理系统,并对其上传的施工图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上传至勘察设计管理系统的施工图信息共享,可供施工质量安全监督、联合测绘、竣工联合验收和城建档案归档等环节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开工前通过消防设计审查并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将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和承诺书上传至勘察设计管理系统后,在申报施工许可时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探索消防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分离,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为消防设计审查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市、区财政应当给予足额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或者完成备案,在此之前可开展地质勘探、平整场地、基坑支护、桩基、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凡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取得用地规划许可且完成了基坑支护、土石方工程施工图设计的,住房建设部门合并办理施工许可(专项)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凡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完成了桩基础施工图设计并取得了桩基础报建证明书,住房建设部门合并办理施工许可(专项)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委托完成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监理单位,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合并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其中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由电力质监机构办理,住房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凡已依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住房建设部门可以合并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后,办理施工许可无需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劳务工工资分账协议,无需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八条

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自现场工作之日起计算,至在在线平台填写意见结束。

第二十九条

住房建设部门组织消防、规划等部门进行竣工联合验收。统一验收竣工图纸、统一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统一成果审核、统一汇交管理、实现成果共享。

第三十条

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行在线平台网上办理与现场工作结合的模式。依托在线平台,对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行网上监督、实时预警、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竣工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合并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即可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在线平台填写验收意见,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齐全后,在线平台即时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书。联合验收通过后,由在线平台自动进行备案并推送至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企业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实地测绘报告后,即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对涉及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项目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后,即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新建、扩建项目,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竣工测绘报告后,即可申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土地使用权未登记的,还应当一并申请办理。

对改建项目,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竣工测绘报告后,即可申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需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协议。

第三十四条

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项目单位可在取得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材料后,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对填海造地的,项目单位可在填海项目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申请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并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依法需要缴交地价、缴纳海域使用金以及税费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缴纳凭证。

第五章 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工程报建登记程序

第三十六条

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工程是指宗地内新建规定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功能单一,不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危险品的仓库或者厂房项目。

第三十七条

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工程报建登记程序分为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总时限不超过16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应当办理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总时限不超过4个工作日。

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阶段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核发(建筑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包含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核准/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或者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免于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免于办理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建筑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核发、施工许可核发、伐移城市树木许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报装实行“一表式”申请和受理,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竣工验收阶段应当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总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工程需要附属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的,由供水、排水、供电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负责组织建设。属于附属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范围的事项:

(一)用水接入管线直径DN150以下或者排水接入管直径DN400以下且穿越道路不超过15米、管线长度不超过200米的供水排水设施;

(二)用电接入容量200千伏安以下、穿越道路不超过15米、管线长度不超过200米的供电设施;

(三)用气接入管线设计压力200千帕以下的中低压燃气管线,穿越道路不超过15米,管线长度不超过200米的供气设施。

第四十条

对于建筑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极小型低风险的社会投资仓库或者厂房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审批事项均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或者即来即办。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配套措施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投资核准类项目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开展空间论证,相关前期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电力工程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可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地区、重要节点”建设项目为:

(一)位于福田中心区、香蜜湖片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后海中心区、深圳湾超级总部片区和深南大道、滨海大道沿线,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

(二)位于空港新城、留仙洞总部基地、宝安中心区、龙岗大运新城、深圳北站周边地区、光明科学城、坪山中心区,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非居住项目;

(三)东部滨海岸线沿线范围的项目;

(四)市、区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9日发布的《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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