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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关于促进和保障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最新2020版【全文】

瑞律网整理发布 166°c 2023-05-13

效力位阶:地方性条例

时 效  性: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
(2020年5月26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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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

 

(2020年5月26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亚青会”)将于2021年11月在汕头市举行。为了促进和保障亚青会的筹备和举办工作,确保亚青会的顺利举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体市民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支持和参与亚青会的筹备和举办工作;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市为亚青会筹备和举办而制定的各项制度,遵守公共道德;当好东道主,文明迎接亚青会。

二、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参与亚青会筹备和举办期间的各项工作,广泛开展文明礼仪普及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以亚青会的筹备和举办为契机,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全力做好亚青会筹备阶段和举办期间的各项工作。

四、在亚青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市人民政府根据合法、必要和适度的原则,可以通过规章或者决定、命令,就筹备和举办亚青会涉及的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广告管理、投资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具体事项,规定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定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的规章或者决定、命令,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上述规章或者决定、命令,应当规定实施期限;有多种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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