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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成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尊重民族差异,包容文化多样,积极营造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享共乐的社会条件。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族工作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自治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自治县发挥红光清真寺、十世班禅大师纪念馆、喜饶嘉措大师纪念馆等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弘扬爱党爱国爱教精神,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自治县鼓励体现伊斯兰教宗教和谐的“团结开寺”模式,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发扬反映各民族之间亲密关系的“许乎”文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镇、进村(社区)、进市场、进军营、进家庭、进网络、进宗教活动场所、进拉面店等活动,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社会基础。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依法维护流动人员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驻县单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建立毗邻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共创共建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各民族之间相互学习语言文字,培养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语言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类专业人才。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窗口服务单位合理配备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保护和发展具有自治县各民族文化特色的小城镇和村寨。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各民族公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推进民族宗教工作;
(二)贯彻执行自治县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三)编制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制订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
(四)对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五)依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防止发生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六)引导宗教界人士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发挥他们在矛盾纠纷调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移风易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三)反映各民族公民共同意愿和利益诉求,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五)引导乡贤人士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指导将民族团结进步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寺规僧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七)承担其他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自治县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文联、残联、科协、佛协、伊协等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氛围。
车站、宾馆、医院、商场、旅游景区(点)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向各民族公民提供平等服务,不得以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服务。
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获得国家、省、市民族团结进步相关荣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各民族公民共享民族传统节日假期,鼓励和提倡各民族公民相互参与民族传统节日和文体活动。
自治县、各乡(镇)每三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三月为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视察和调研,促进同级人民政府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自治县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提供法治保障。
对下列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散布或者实施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和行为的;
(二)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商标广告等载体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
(三)使用带有歧视、侮辱性的标识和称谓的;
(四)制作、表演、传播含有伤害民族感情,侵犯民族风俗习惯,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等内容的节目的;
(五)传播邪教、宗教极端思想的;
(六)利用宗教干预基层组织政权建设,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卫生健康,妨碍正常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制定《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说明
2.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审查报告(书面)
3.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附件1
关于制定《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的说明
——2020年6月8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循化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 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循化县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就制定《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一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循化县作为全国唯一的撒拉族自治县,在历史长河中交流交往交融,呈现出独居地方特色的民族团结进步优良传统和地域特色,具体表现为:各民族血脉相通,在长期民间的交流交融交往中,呈现出各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经济互补,从古至今的物物交换、商贸流通,使得循化不同民族间形成了既各有主业又互补共生的社会经济状态,造就了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的循化特有的民族团结历史传承;文化相融,在长期的生息繁衍中,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渗透、吸纳。民族语言、建筑风格和饮食方面,体现了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互相尊重、彼此理解、兼收并蓄的优良传统。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在市场经济和开放环境下,各民族交流交往日益增多,在利益分配、文化认同、宗教信仰等方面也经常出现一些矛盾纠纷,影响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根据上述情况,制定一部符合循化实际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不仅是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活动相关要求的重大举措,也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现经常化、持续化和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在更好维护我县民族团结,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长足发展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的过程
《条例》制定工作启动以来,循化县成立《条例》制定领导小组,由县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明确修改方向,提出具体要求和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向省市人大、县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扎实推进各环节工作,保障了制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省人大民侨外委提前介入,从立法体例、立法技术、合法性和框架结构等方面给予充分的指导、帮助,并就《条例》的内容层次、逻辑关系、法言法语、文字表述等各个方面提出大量修改意见,为《条例》在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是深入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提出的新论断、新要求,强化理论武装。二是认真分析研究我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与当前形势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和短板,带着问题深入乡镇、村(社区)、寺院、学校和省内外民族自治地方调查研究、考察学习。三是组织力量搜集整理、学习研究已经出台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总结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积累的典型经验,为条例制定提供依据。四是条例草案形成后,在充分听取全县各层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征求了省人大民侨外委、海东市人大的意见建议,邀请省内专家召开了2次论证会,提交县委常委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反复修改,2020年4月18日县十七届人大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条例》共27条55款。突出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主题,重点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条例》前5条着重规定立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基本原则,把***总书记提出的“八个坚持”、“五个认同”作为主线贯穿始终。
(二)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分别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基本任务,突出民族团结进步的综合性特点。规定实行领导负责制和年度目标考核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明确组织保障和运行程序。特别是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规定,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上升为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将着力发挥乡镇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体现地域特点和发展特色。充分发挥教育基地重要作用,进一步筑牢思想基础。如发挥红光清真寺、十世班禅大师和喜饶嘉措大师纪念馆等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体现伊斯兰教宗教和谐的“团结开寺”模式,发扬反映各民族之间亲密关系的“许乎”文化。应当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保护和发展具有自治县各民族文化特色的小城镇和村寨等内容。特别是自治县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十一进”活动,将进一步打牢社会基础。
(四)提升各族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条例》规定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规定每年三月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规定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达标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等。规定各民族公民共享民族传统节日假期,参与民族传统节日和文体活动。规定自治县每3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条例》突出了社会管理规定,对散布、实施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和行为,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商标广告等载体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等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一并审议。
名词解释:
1.“团结开寺”,是以循化县街子清真大寺为试点,开展的在伊斯兰教清真寺老教、新教共同在一个清真寺举行宗教活动,为进一步强化宗教和谐理念,由两个教派选派阿訇轮流任教长的团结和谐、共同管理宗教活动的一种模式。当前循化县114座清真寺中,已有85座清真寺实行“团结开寺”。
2.“许乎”文化,许乎,藏语译音,意即值得信托的朋友或交往,语含亲切。在循化的语境里,特指藏族和撒拉族之间世代传承的一种族际友谊与跨族交往关系,在新时代的循化,扩展为是维系循化各民族之间友好关系的一座看不见的精神桥梁。
附件2
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的审查报告(书面)
——2020年6月8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0年4月18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5月7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制定工作自2018年启动以来,民侨外委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切实帮助自治县做好立法工作。一是加强立法指导。民侨外委提前介入,先后两次赴循化县进行立法调研和指导,掌握立法进程,解决立法难点、重点问题。针对自治县立法力量薄弱的实际,给予具体指导和帮助,组织力量共同研究修改,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二是坚持精细化立法。紧扣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思想,结合自治县实际,研究立法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依法开展立法工作。全面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三是坚持特色立法。将“特色立法”贯穿始终,指导自治县在立法中彰显民族特色和地域特点,制定好全省第一部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5月9日,民侨外委召开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审查。委员会认为,条例制定过程中,循化县人大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特色立法、精细立法”要求,充分采纳民侨外委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民族团结进步相关要求,符合循化县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已基本成熟,经主任会议同意,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3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0年6月1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侨外委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予以充分肯定,认为条例内容全面,地方特色鲜明,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际,已基本成熟,一致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个别文字修改意见建议。6月9日下午,民侨外委召开第十五次委员会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条例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另外,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个别建议经过认真研究,并与循化县人大常委会沟通商讨,认为条款表述符合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故个别意见未予采纳。
建议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表决稿和决议(草案),请一并审议。
附件4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20号)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1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告,于2020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