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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移风易俗工作,树立文明社会风尚,减轻群众负担,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移风易俗,是指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有关政策,逐步摒除陈规陋习、改变不良风俗习惯的活动。
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协同、依法依规、民主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健全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区分善良风俗习惯与陈规陋习,保护优秀传统文化。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移风易俗促进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并与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实施及统筹、督导、检查。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计划,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促进移风易俗的具体工作。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移风易俗促进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移风易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指导村(居)民自治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宗教团体,发挥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方面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
(四)对本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研究和协调解决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移风易俗教育,引导学生在家庭移风易俗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文体旅游广电部门应当采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基层宣传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喜事俭办、孝亲敬老、节庆勤俭等社会文明新风尚;用符合地方特色的文化形式,培养市民对家乡的历史遗迹、革命遗迹、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等的保护意识,保存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载体和环境。
市、县(区)农业农村、民族宗教、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移风易俗的相关工作。
市、县(区)根据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型媒体等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移风易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工作,弘扬美德善行,进行舆论监督。
全体市民应当遵从公序良俗,自觉改变不良风俗习惯,摒除陈规陋习。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风易俗促进工作创新经验、典型人物事迹、社会示范效果等的总结宣传。对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
每年十一月为本市移风易俗活动宣传月。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本区域内村(社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促进移风易俗的有关内容具体化,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村(社区)诚信评价制度,促进村(社区)移风易俗工作制度与机制建设。
村规民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民公约报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备案。
本市区域内居民结婚提倡不收取彩礼或者只收取礼节性彩礼。结婚双方根据当地的传统风俗习惯协议给予彩礼的,彩礼标准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规定。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婚事新办的原则,指导村(社区)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确定婚礼的必要程序、婚宴酒席的具体规模、礼金标准、婚事操办天数等。
举行婚礼应当文明有序,杜绝低俗闹婚。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不得允许、强迫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结婚和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为未领取结婚证件者主持宗教习俗婚礼。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对结婚当事人进行移风易俗政策宣传,发放婚事新办倡议书,鼓励与当事人签订婚事新办承诺书。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婚姻中介机构的管理,引导村(社区)婚介人树立移风易俗、婚事新办理念,不得在婚介活动中抬高彩礼和扩大开支规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群众性团体组织协作,教育引导市民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积极搭建婚事新办服务平台,为集体婚礼、旅行结婚等创造条件。
村(居)民办理丧事,应当按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定控制丧礼仪式规模、天数、丧餐、礼金等。
城区内办理丧事,搭建灵棚、祭奠、送葬等活动,应当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族习惯和宗教习俗在丧葬期之后处理善后事宜,应当控制开支和天数。
鼓励生态葬、火葬及其他文明殡葬形式。
新建坟地应当遵循审批程序。
坟地的建造及立碑、立柱等行为,应当符合县(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倡不留坟头。鼓励在坟地周边植树等生态绿化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殡葬改革的惠民措施和优惠政策,引导群众参与殡葬移风易俗活动。
提倡采用鲜花祭扫、网络祭奠、家庭追思等文明环保的吊唁和祭奠形式。
提倡满月、乔迁、祝寿、升学等喜事以家宴庆贺为主,自觉抵制相互攀比、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等不良风气。喜宴应当提倡文明、节俭。鼓励送鲜花、发短信等祝贺方式。
弘扬中华孝道文化,孝亲敬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互助型养老设施,完善养老公共服务体系。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与被赡养人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等方式,督促子女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抚慰、权益维护等方面履行义务。
宗教活动应当节俭、简化。宗教习俗中的舍散或者布施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活动中信教群众的各类捐赠应当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村(居)民委员会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移风易俗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移风易俗促进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标准、村风村貌、制度保障及奖惩作出规定;
(三)在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红白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和道德评议会等群众组织;
(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敬老月、小手拉大手等主题实践活动,推进村(社区)敬老爱老、婚丧志愿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提高和改变基层群众对移风易俗的观念认识;
(五)发掘、宣传本村(社区)良好家风家教、喜事简办、厚养薄葬等先进典型;
(六)评选本村(社区)移风易俗的先进个人、家庭以及最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
(七)监督检查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
理事会是村(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由本村(社区)群众中威信高、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士担任。理事会设理事、理事长,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村(社区)组织负责人可以在理事会交叉任职。理事会应当在村(居)委会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有关移风易俗的具体规定;
(二)接受事主办理红白事之前的报告,提出具体要求,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并于事后三日内向村(居)民公示办理情况;
(三)应事主的请求,协助解决红白事中的具体困难;
(四)参加村(社区)有关享受惠民政策、评选最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活动,对相关人员遵守移风易俗情况发表意见;
(五)负责将村(居)民遵守移风易俗的情况记录于诚信档案。
理事会应当定期向村(社区)两委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监督。市、县(区)民政等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理事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支持理事会开展工作。理事会的具体运行机制以章程的形式确定,也可以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
村(社区)应当为村(居)民建立个人和家庭诚信档案。
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等应当加强基层诚信教育,引导村(居)民在申请惠民事项、履行法定义务等方面诚实守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各民族传统节日、道德讲堂、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讲师团、读书会、文化长廊等,广泛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村(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移风易俗的有关规定,对信教群众进行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宗教教职人员受邀参与调处信教群众民间纠纷等社会事务时,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移风易俗的相关规定。
全体市民在节庆或者其他时间进行祭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移风易俗的相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引导群众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禁止利用法律法规确定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民政部门、村(社区)设立举报电话,对违反移风易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且享受政府救济等优惠政策的,相关部门可以视具体情节限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对不按规定向理事会申报办理相关事项的,纳入村(社区)失信人员名单,并由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村(社区)内公示。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移风易俗相关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处理。
对拒不执行移风易俗促进工作有关规定的,或者以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或者打击报复监督人、举报人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或者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其他不履行职责行为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的说明
2.青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的审查报告(书面)
3.青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4.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附件1
关于《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的说明
——2020年6月8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佐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风俗习惯是法律之外最重要的社会规范,逾界则成为陈规陋习。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高额彩礼、厚葬薄养、大操大办、盲目攀比等风气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高额彩礼“娶不起”、过度厚葬“死不起”、名目繁多的人情礼金“还不起”以及孝道式微“老无所养”等问题大量存在且日益突出。这些不良风气的蔓延,成为了农村群众巨大的经济负担,同时增加了社会生活成本,直接影响到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欲求治之道,必先正风俗。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文明社会风尚,有效遏制陈规陋习,减轻群众负担,2018年以来,在海东市委的领导下,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移风易俗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了移风易俗推进工作。各县(区)出台移风易俗相应规范性文件,乡(镇)政府指导村(社区)制定以移风易俗为主要内容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并在实践中积极推行,引导广大群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厚养薄葬,营造了移旧俗、除陋习、倡新风的良好氛围,初步形成了“文明海东新样本”。为巩固和提高移风易俗工作成果,持续推动社会风气向善向好,将近年来海东在移风易俗方面积累的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和提炼,上升为全市一体遵循的规范,并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海东乡村振兴和文明城市建设,显得尤为必要,且势在必行。
二、立法依据和过程
本条例主要依照中央11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乡风文明的指导意见》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条例起草和修改中,广泛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共青团、妇联、教育、文体旅游广电、民宗、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六县(区)党委、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意见,通过“法治海东”微信公众号向全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先后四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立法论证,期间还得到了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和相关专委会的精心指导。由于该条例是对风土人情差异较大、民族宗教文化多元区域的风俗习惯作规范,而每一个讨论者由于对风俗习惯的生活经验、自身的受教育程度、职业状态、宗教信仰等的不同,意见众说纷纭,难以一一关照,故只能根据海东市的现状对促进移风易俗作出基本面上的规定。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已于4月30日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体例结构。考虑到本条例规范的内容比较单一、但涉及面较广,所以采用了条款式结构。在条文布局上,遵循总则、分则、附则的立法格式,按照条例规范内容的逻辑顺序作了排列。
(二)关于移风易俗的目的、定义和原则。认真贯彻中央11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乡风文明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海东实际,确定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移风易俗工作,树立文明风尚,减轻群众负担,提升精神文明水平”为制定条例的总体目标。根据移风易俗的对象、内容以及内在要求,规定“本条例所称移风易俗,是指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有关政策,逐步摒除陈规陋习、改变不良风俗习惯的活动,”并明确移风易俗工作应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协同、民主管理、依法依规、因地制宜的原则,健全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三)关于促进移风易俗的组织实施。移风易俗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和其他组织,是一项社会性事业。从实践来看,各县(区)都有各自的推进方式,因此,规定“市、县(区)根据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同时,条例中进一步明确移风易俗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规定: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全市移风易俗促进工作,并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移风易俗管理监督和具体实施;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文体旅游广电、民族宗教、农业农村、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类媒体和群众性团体组织,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移风易俗的相关工作。鼓励全体市民发挥好主体作用,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宗教教职人员发挥好表率作用。
(四)关于促进移风易俗的内容和形式。条例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化、多样化和特殊性,充分考虑各县(区)经济社会、地理环境、自然条件、风土人情、民族习惯因素,对“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喜事俭办”等移风易俗事项进行了概括性设定,并突出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约束作用。同时,条例还对弘扬中华孝道文化及宗教活动领域移风易俗工作提出了倡导性要求,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作了禁止性规定。为营造弘扬文明乡风的实践氛围,条例就移风易俗宣传月及宣传工作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
(五)关于促进移风易俗的保障和鼓励。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移风易俗工作必要的经费,并将移风易俗工作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对在移风易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以及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移风易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属实的进行奖励。实行办理移风易俗相关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个人、家庭诚信档案。
(六)关于促进移风易俗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该条例属于促进性法规,故在法律责任设置上比较原则。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附件2
青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关于《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
的审查报告(书面)
——2020年6月8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20年4月30日,海东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9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条例制定过程中,社会委准确把握立法工作规律特点,充分运用去年相关工作调研成果,提前介入、持续指导。一是注重加强工作研究,认真学习中央、省委有关指导意见,把握基本精神;与相关法学家远程讨论交流,征求立法路径建议。二是注重密切工作联系,多次就立法重点问题与海东市人大常委会联系沟通,形成共识。三是注重加大指导力度,协调召开立法论证会、协调会及座谈会,与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共同研究难点问题,逐条讨论修改。四是注重坚持依法审查,广泛征求省人大各专工委意见建议,开展实地调研,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法制统一。
5月11日,省人大社会委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审查。委员会认为,推进移风易俗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海东市人大常委会立足实际,先行先试,做了大量扎实而富有成效的工作。条例指导思想明确,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既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要求,又回应了海东市多民族聚居、多习俗共存的地方特点,条例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经主任会议同意,对条例部分内容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两委”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将制定和修改“两约”的主体确定为“村(居)民委员会”与“两委”组织法规定不符,建议修改。其中,第十三条修改为“……应当指导本区域内村(社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促进移风易俗的有关内容具体化,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坚持婚事新办的原则,指导村(社区)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确定婚礼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村(居)民委员会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第(二)项修改为“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和完善……”。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应当符合规定”的表述较为模糊;第二款中“彩礼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指导意见”的规定,与中央11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充分考虑群众接受程度,不搞强制命令、不搞‘一刀切’”的原则要求相悖,建议将本条修改为“本市区域内居民结婚提倡不收取彩礼或者只收取礼节性彩礼。结婚双方根据当地的传统风俗习惯协议给予彩礼的,彩礼标准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规定。”同时,该款中关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备案规定,建议调整至条例第十三条,作为该条第二款。
三、条例第十四条关于“男女双方协议给予彩礼后订立婚约的,应当遵守约定。禁止借婚姻索取、骗取财物。”的内容,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已有规定,且有较为完善的调解、诉讼等救济手段,建议在条例中删去。
四、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婚约作出规定,因此,条例中也不宜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删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不得允许、强迫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结婚和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内容。
此外,建议对条例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改对照稿,请一并审议。
附件3
青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关于《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
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0年6月1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的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条例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海东市实际,精准、务实、简明,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对条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6月9日,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在逐条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并征求海东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经主任会议同意,形成了条例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民主管理作为促进移风易俗工作的原则之一,列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协同、依法依规、民主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移风易俗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部门的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学校教育,建议条例第七条修改为“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未成年人结婚和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情形,虽然在现行法律中已有禁止性规定,但根据海东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在条例中再行明确,建议保留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相关内容。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寺院及其教职人员不得在婚丧、进香祈愿活动中收取高额费用”的规定,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建议删除。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十三条已明确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建立村(社区)诚信评价制度,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村(社区)应当为村(居)民建立个人和家庭诚信档案。”
六、建议将条例的施行日期定为2020年7月1日。
此外,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表决稿、决议(草案)请一并审议。
附件4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66号)
《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10日批准,现予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