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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凤腾山古墓群(以下简称古墓群)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古墓群的保护规划内进行保护管理、展示利用、考古发掘、规划建设、生产生活、经营服务、旅游开发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古墓群,是指位于自治县下南乡堂八村凤腾山上的明清墓葬群体。
古墓群保护工作坚持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古墓群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墓群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古墓群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古墓群的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墓群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保护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古墓群保护事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墓群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破坏古墓群的行为。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古墓群保护活动,对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古墓群保护范围包括以凤腾山分水岭为界往东南斜面山坡墓群分布四至范围内,具体坐标点为J1起至J19再回到J1的闭合圈内。
古墓群建设控制地带包括古墓群东北面至乡村道路,东面至南普水库坝前小土坡,南面至水田间的独立小土坡,西面至保护边线,西北面至凤腾山山脚与乡村道路交叉处范围内,具体坐标点为J20起至J29连接J5、J4、J3、J2、J1再回到J20的闭合圈内。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古墓群保护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作为古墓群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古墓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古墓群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自治县从事文物保护的机构具体负责古墓群日常保护与管理,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文物保护员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侵害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经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授权,向造成古墓群及其附属文物损害的责任人追偿。
文物维修按照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及时对古墓群及其附属文物进行修缮、保养。对墓葬及其附属文物进行修缮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古墓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界限,在古墓群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边界设置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桩、围栏和其他保护设施。保护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
在古墓群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牧、建窑、采石、取土、开矿、毁林;
(二)擅自改变墓葬原状;
(三)擅自迁移、挖掘墓葬;
(四)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墓葬,造成文物破坏;
(五)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墓葬修缮、迁移、重建等作业;
(六)葬坟;
(七)其他影响古墓群安全、历史风貌或者自然环境的行为。
在古墓群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古墓群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保护设施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古墓群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在确保古墓群的墓葬本体及其环境安全性、完整性的前提下,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古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污染古墓群及其环境的设施;
(二)建设歪曲、损害古墓群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
在古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确保古墓群的安全,不得破坏古墓群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任何破坏古墓群历史风貌或者自然环境的活动。除古墓群保护和展示设施用地外,不得增加建设用地规模。
对古墓群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提供勘探和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发掘出土的文物及时移交当地博物馆收藏和保护。
第四章 展示与利用
制作电影、电视、录像、广告、出版物、音像制品等需要拍摄古墓群及其出土文物,或者使用古墓群进行演出的,应当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接受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古墓群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
古墓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古墓群保护记录档案和电子监测设施,配备监测人员,对古墓群本体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可能危及古墓群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的,由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古墓群保护范围内放牧的,由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建设歪曲、损害古墓群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的,由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纠正、制止破坏或者危害古墓群安全的生产建设活动的;
(二)未依照古墓群保护规划开展保护工作的;
(三)在古墓群保护范围内违规批准葬墓的;
(四)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凤腾山古墓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