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独立成编,可以说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之一,各方关注度一直很高。相比一审稿,二审稿体现出了鲜明的时代性,对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作出了回应,并首次从法律上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医学和科学研究作出规定。
同时,二审稿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对身份权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与人格权在保护上具有一定相似性。因此,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对这些身份权利的保护,除了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外,还应当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鉴于此,二审稿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增加一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对医学临床试验活动严格规范
草案一审稿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对有关科研机构等为开发新药或者发展新的治疗方法进行人体试验的要求。对此,有意见提出,对开展人体试验活动,涉及人格权保护,必须进行严格规范,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意见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将此类活动的规范范围扩大为“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二是增加规定,开展此类活动,除经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三是删除有关禁止向受试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必要补偿的规定。
规范人体基因胚胎等科研活动
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
二审稿在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中增加一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删除离婚后未成年人改姓规定
草案一审稿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离婚的,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将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但是另一方有正当理由表示反对的除外。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该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给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但是明确赋予单方变更未成年人姓氏的权利,可能会引发家庭矛盾。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这一条。
禁止利用信息技术侵害肖像权
有的部门提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法律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
据此,二审稿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将草案一审稿第八百零三条修改为: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规定请求媒体更正或删除权利
有的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为了及时制止侵害行为,减少对受害人权益的损害,对因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建议借鉴《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赋予受害人要求媒体及时更正、删除不实报道的权利。
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中增加一条规定: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媒体不及时履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限期更正或者删除。
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草案一审稿第六章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
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收集和使用这类信息。二审稿据此增加规定,明确对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还有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的保密义务。二审稿在该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