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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打印、誊写、制图、描图、晒图等印刷业务和印章刻制业务(以下统称印铸刻字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的印铸刻字部门对外营业,适用于本规定。
本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保密等部门应协同做好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工作。
经营印铸刻字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和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印铸刻字业,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还需向经营地点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地、经营项目或者分立、合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原发证、照的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歇业、宣告破产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原核发证、照的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印铸刻字业不得印制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等内容的非法出版物。
印铸刻字业应当建立承接、验证、登记、审批、制作、检验、监销、保管、取货等管理责任制度和设备管理、防火防盗等生产安全制度。
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严格履行实名制相关要求,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录入公安印章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印铸刻字业实行治安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保卫制度。
印铸刻字业从业人员发现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或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印铸刻字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处罚。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