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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甘肃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认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制度,健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机制;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行政权力司法监督体系,对于进一步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度,进一步发挥司法监督行政、维护公共利益的效能,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都要从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高度切实增强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配合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为努力谱写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的时代篇章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坚持依法监督,创新拓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涉及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放射性、噪音、农业面源等生态环境污染案件;破坏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湿地及其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等案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涉及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等案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涉及经营性、行政事业性、税收类、费用类、财政补贴类、社会保障等案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涉及国有土地供应、出让、监管等案件;英烈保护领域涉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案件。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范围,可以探索办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权益保护,网络侵害、乡村振兴、扶贫攻坚,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依法办理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中,加强与军事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荣誉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建议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开宣告、公告等方式送达。检察建议的宣告送达可以在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进行。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跨行政区域公益诉讼工作,建立与审判管辖相协调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对已判决的案件应当监督生效判决的执行,切实解决公益受损问题。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创新和完善公益诉讼机制,规范自身执法行为,配齐配强公益诉讼办案力量,强化业务培训和司法责任制考核,不断提升公益诉讼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依法审理,全力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公正审判和有效执行
审判机关应当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及时受理、公正审判公益诉讼案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审判机关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司法裁判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诉讼请求予以明确。
审判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和止损作用。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审判机关应当不断推进公益诉讼审判的规范化、科学化,健全规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程序,及时研究解决公益诉讼中关于证据标准、举证责任、法律适用、裁判执行、庭审规范等方面的新问题。
审判机关应当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将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组织生态修复等协助执行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对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责任,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坚持依法行政,主动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检察法律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询、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及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调查核实工作,及时为检察机关提供检查、检验、鉴定、评估、勘验、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据;依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依法履职、切实整改,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并提供相关执法信息及佐证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积极支持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及时认真执行审判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公益诉讼鉴定行为,加快推进公益诉讼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鉴定机构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不预收鉴定费制度,依法规范开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违法预防机制,强化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主动排查行政违法行为的多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及时堵塞制度漏洞,切实防止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客观全面采集、及时有效固定行政违法信息,为行政执法证据在公益诉讼环节的认定和有效运用提供支持。
五、坚持依法支持,形成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整体合力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公益诉讼相关活动,认真听取和落实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保障,对鉴定评估、勘验检测、专家咨询、举报奖励等合理必要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依法管理和使用公益诉讼赔偿金,建立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确保依法用于公益赔偿、修复和保护等事项,促进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
监察机关应当密切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移送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协商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对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发现、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对重大复杂敏感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派员协助;对妨碍检察人员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果断处置。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公益诉讼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会同审判、检察、教育、新闻宣传等单位,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范围,不断优化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度,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全省公益诉讼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