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下放或委托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14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事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由承接主体实施;委托事项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与承接主体签订行政委托书后实施。
根据《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引领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8〕30号〕,协同改革先行区比照自贸试验区同步承接省级管理事项,承接主体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
以上承接主体应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原实施部门、省委编办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承接主体不得将省级管理事项扩大至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会同省委编办等有关部门,可以对承接主体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减。附件: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
附件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
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其他行政权力
四、公共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