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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放引领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开发、管理适用于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高新区应当在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育引进、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面向中西亚合作创新等方面探索示范,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创新创业示范区。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高新区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支持高新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支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高新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鼓励高新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高新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有关的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制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专项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高新区财政、国有资产和投融资管理以及税收协调工作;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各项激励措施、促进投资和生产经营的政策;
(五)依法行使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赋予高新区的审批权限;
(六)管理、指导和协调投资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七)组织编制园区区域评估工作,进驻园区项目应符合区域评估要求;
(八)负责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审计、统计、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城市建设和管理、绿化、文化体育、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行政管理工作;
(九)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高新区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监督管理、考核与奖惩机制。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商业、工业及重大功能性项目等用地,推行带方案出让。
市人民政府支持高新区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放管服”改革等相关领域先行先试,为市场主体和个人提供规范、透明、高效的发展环境。
第三章 创新创业
高新区管委会健全支持创新发展工作机制,强化市场主导作用和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产业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鼓励创建或引进高水平创新平台,加强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建设。
高新区管委会鼓励组建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新型创新组织,符合条件的创新组织可依法申请登记为法人。
高新区管委会应发挥协调职能,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现代服务业、大健康等产业的发展,构建产业体系。
高新区管委会建立资源共享激励机制,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技数据、实验室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引导各类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高新区管委会支持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发展。鼓励孵化器和加速器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第三方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
高新区管委会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用合作。鼓励开展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改革创新,建立知识价值评价、成果权属与利益分配机制创新试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
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质押等业务,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鼓励引进国内外银行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商业保理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发挥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优势,制定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激励、评价和交流机制,为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服务。
市人民政府支持高新区整合对外交流和经贸合作资源,建设开放战略通道和对外合作平台,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对外国际科技合作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服务模式。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工作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