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保障简政放权
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0年12月31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镇街改革创新动力活力,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应放尽放、放好用好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外,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将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社会治理等行政管理职权充分赋予镇街,确保相关行政管理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赋予镇街的行政管理职权,实行清单式批量下放。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更新目录,明确下放职权的事项、形式、时间等,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支持和保障赋予镇街的行政管理职权,做到权随事转,编随事转、财随事转、责随事转。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因法定事由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收回或者以事前备案、征得同意等方式变相继续行使已经下放的行政管理职权。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制定标准规范,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支持镇街有效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强化力量配备,完善设施设备,优化政务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履行好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
四、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组织代表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方式,检查、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简政放权,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工作。
镇人民代表大会、人大街道工委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依法通过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组织代表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方式,保证本决定在本辖区贯彻落实。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