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释 义
任何法律通常都是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公司法》的规范对象对内包括公司及其股东,对外主要指公司的债权人等。《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作用和意义,首先,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遇到各方利益冲突或纠纷时,可以运用《公司法》相关条文加以解决;其次,通过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化;最后,能够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案 例
王某与刘某及其他3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30万元。公司成立后,刘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王某作为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公司开始盈利。但5年后,公司突然新吸收了一名新的股东,而作为出资3万元的股东王某对此事却一直不知情,而且该名新股东进入公司以来,王某即被剥夺了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依照公司章程本应享有的按时查阅公司财务账册的权利也没有了,而且他还发现了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有人假冒自己的签名,制作了假的公司章程,上欺工商局,下瞒股东。 评 析
股东是公司这个组织的合法成员,其权益理应受到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尊重和维护。公司也必须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能违背法律和有关公司组织、活动的基本规范。 本案中,王某是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股东,股东与所属公司的关系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王某作为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其他股东和所属公司应予以尊重。然而,公司其他股东通过造假、冒名等违法手段,在未征询王某意见的情况下,擅自接纳新的股东,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王某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王某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评 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没有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组织形式的公司。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受单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调整,但名称上不带“公司”字样。 案 例
张某、王某和蔡某是大学同学。其中,张某和王某在大学学习计算机专业,而蔡某的专业是市场营销。毕业后他们打算一起创业,从事游戏软件开发行业,但在创业过程中他们遇到了很多问题。一方面,由于他们家庭条件一般,暂时拿不出足够多的资金来创业。另一方面,他们对如何设立企业没有具体的认识,同时,他们对相关法律规定一无所知,最终因意见分歧太大而创业未果。
评 析
初创业者在资金、社会关系、业务渠道、经营实力等方面处于弱势,在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要经过详细的了解,尽量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形式进行注册。本案中,适合三人共同创业的企业形式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主要有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种,这三种组织形式可谓各有千秋。 其中,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进行调整,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合伙企业作为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彼此了解,相互信赖,志同道合,能够集思广益,增强企业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从而能够迅速适应市场,提高竞争能力。另外,合伙企业负税较轻,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得合伙人的个人及家庭财产面临巨大风险。所以,投资人在准备合伙创业时,一定要选择值得信赖的、信誉卓著的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现实经济活动中最常见、数量最多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是设立门槛较低、股东责任有限、人合型企业组织的色彩较强。但是,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双重纳税,即公司盈利要上缴企业所得税,股东从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还要上缴个人所得税。另外,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票,所以公司筹集资金的范围和规模一般不会很大,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的需要,比较适合创办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是能够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募集充足的资金,股东承担债务以持有的股份为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对较为方便和自由,其中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运作效率较高。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成本较高,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税负较重,而且股东之间一般不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样,相互熟悉、了解和信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更加适合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企业。
综上,本案中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斟酌选择上述三种企业组织形式中的一种,其中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可能是创业初期较为理想的选择。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释 义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中国《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企业法人一般就是指公司,但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尚未转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仍以“厂”“社”等为名称,虽然也是以自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不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因此只能称为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1)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2)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也天然具备这三个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是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外发生债务时即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偿还责任,股东个体则不再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认购的股份即是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外发生债务时即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偿还责任,股东个体则不再承担责任。也即,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要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就不需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案 例 张某是某品牌饮料公司的代理商,经朋友介绍与李某相识,张某知道李某开有一个超市后,遂与李某协商向其超市供货,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供货合同。在持续供货几个月后,逐渐出现了超市不能按约定付货款的情况。张某多次催要无果,最后一次去催款时竟然发现超市已停止营业,超市门口聚集了许多供货商,都是来讨债的。张某这才知道李某由于经营不善,已欠下巨额债务,资金链断裂无法维持,超市只能倒闭。
张某决定向法院起诉,听说李某名下还有房产,同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法院查封这套房产。法院经审查认为,超市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注册,而李某名下的房产是股东个人财产,不对外承担公司的民事责任,于是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驳回了张某的保全申请。 评 析
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相比,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都只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经济活动存在风险,法律拟制公司这种特殊的法人主体,就是为了平衡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风险和收益,明晰产权,提高经济效益。 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某所开超市的债权人,从法律上讲,有权向超市主张债权。但是,李某仅是超市这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因此,当超市因经营不善而面临破产时,李某的出资额肯定是要用于偿还债务。但是除此之外,李某合法的个人财产因为既不属于出资财产,更不属于公司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用于承担公司债务,但李某有意抽逃出资、转移财产除外。本案中,法院的裁定于法有据。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释 义 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或称投资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特别指出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但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尚存争议。
作为公司的股东应享有知情权、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权的优先受让等权利。股东权利是《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前提是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关义务,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等等。
案 例
2012年9月,A 出资200万元、B 出资300万元共同成立了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阳光大酒店。B 担任公司董事长,实际负责酒店的运营管理。酒店开业以后,运行良好,入住率不断提升,生意火爆。但酒店开业两年,A 未获得任何收益。A 认为公司盈利,应召开股东会并分红,但B 表示公司亏损拒绝分红。A 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也遭拒绝。A 在多次沟通未果后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酒店应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A 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产生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
评 析
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全体股东是公司财产的真正产权人。股东最基本的权利是获得其所投入资本的回报(资产收益),这是股东出资最直接的目的。围绕着投资回报,股东也有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合格的管理者等。《公司法》详细规定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和程序规则,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A 作为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酒店经营良好的情况下,有权参与分红,并可以参与酒店的重大决策,查阅酒店的相关资料。法院的判决维护了A 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释 义
公司作为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不断创造经济价值、积累财富和实现股东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天然属性,实现这一属性的途径必然是经营活动。公司的趋利性往往与其他主体的权益、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要求产生价值冲突,因此必须加以制约和平衡。
首先,公司的经营行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框架内。比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架构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对员工的管理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依法纳税;等等。除此之外,作为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公司也必须遵守。
其次,公司还应遵守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社会公德内容很广泛,包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等。
再次,公司还应遵守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是指公认的道德规范在具体商业情景和商业活动中的应用。商业道德包括尊重员工、尊重客户和消费者等。诚实守信也应当是商业道德的内涵之一。
另外,公司要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无时无刻不处于公众和政府的视线之内。投机取巧、蝇营狗苟等不良行为,可能会收获一时之利,但终不长久,迟早会暴露在阳光之下。
最后,公司还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也应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当然,公司在自觉守法经营并承担道德和社会责任的同时,它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公司的商誉、知识产权、财产等权利受到侵犯时,公司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案 例
姜某于2012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初,姜某因不满意领导有意安排亲属到自己部门工作,进而被领导打压。随后,公司领导处处排挤、刁难姜某,在发生一次激烈争吵后,公司领导决定开除姜某,并给姜某出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在公司重要文件上乱涂乱画,姜某表示不接受,并要求公司给自己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想,姜某收到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发现公司的解除理由又多了一条“给公司造成过万损失”。因为受到领导的打压、报复,而“过万损失”又纯属子虚乌有,姜某不服,遂于2013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加班费、工资。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姜某工资,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姜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13年9月到人民法院起诉,继续维权。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行为违法,判决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姜某赔偿金、加班费及工资。
评 析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
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员工作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核心力量,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职业保障、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权益。本案中,姜某作为公司的员工正常履行职务,却由于领导的刁难、报复而招致开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赔偿金。从法律的角度看,姜某所属的公司是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而站在更高的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视角来看,公司只关注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和经济利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社会责任意识、诚实守信意识缺失,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公司员工的利益。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释 义
公司登记是公司成立的标志。公司登记属于法人登记,目的是创设法律人格,赋予公司以独立主体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登记须在国家规定的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进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指出,有些特殊行业或产业的进入具有一定条件的限制,需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的批准。因此《公司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实际社会经济活动中,公司的交易对手和广大消费者经常因公司的夸大宣传、欺诈等行为致自身利益受损。也常有不法不良分子冒用公司的名义损害他人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公司相对方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安全、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司法》同时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案 例
×××工商局接到名为“李世州”的举报,称×××公司冒用自己名字登记注册。工商局调查发现:王某、李某等人申请设立公司登记时,提交设立资料中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李世州并未向工商部门提交过任何公司设立登记资料,也未委托过任何人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同时,在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资料中,涉及股东“李世州”提交的身份证明与举报人李世州的真实身份证明信息不符。工商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已构成冒用他人名义、提交虚假资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工商机关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撤销已核准的当事人公司的设立登记。
评 析
公司的设立登记是公司获得法律人格的首要环节,是极其严肃的事情。因此,公司设立的发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地报送材料。公司登记机关也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确保公司设立登记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本案中,造假的“李世州”被真正的李世州举报了。此种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执法部门对此应严厉打击,以达到警示的目的。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应对此类撤销登记的经营者纳入后续信用监管,及时清理主体不合法的经营者,并对社会公示,营造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释 义
公司营业执照是公司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方能开展经营活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难免会有某些事项发生变化。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并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案 例
2011年初,某市A 电力有限公司到某县勘察了水利资源后,决定以该公司职工集资加公司出资入股的方式新设立B 电力有限公司。A 电力公司在募集职工股金后,于2011年9月11日以A 公司(不是筹建中的B 公司)的名义将电站修建工程发包予C 公司。C 公司在修建过程中,对电站地质构造处理不当,造成电站施工段上面的土壁出现不均匀的沉降,导致该地段的岩土滑坡房屋拉裂。农民D 家住房正好处在滑坡地段,其新建房屋被拉裂损坏。随后,A 公司完成了B 电力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2012年2月1日,新建电站注册成B 电力公司的资产。2013年农民D 以B 公司侵权为由,要求其赔偿房屋损失80000元。答辩中,B 公司对D 房屋损坏原因没有异议,只是认为D 房屋损害发生时,B 公司尚未成立,B 公司不可能实施侵权行为,因此不应担责。D 的房屋系C 公司施工不当造成损害,应由C 公司赔偿。
评 析
公司成立的时间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准。因此,营业执照是判断公司成立与否以及成立时间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B 公司成立的时间以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准,也就是2012年2月1日,即便事实上公司组建工作早就完成。因此,B 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