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和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为违法牟取本单位私利,以罚代刑,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应追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机关对触犯刑法的行为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为了牟取本单位的利益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对于违法牟取本单位利益,以罚代刑的行为应由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如果改正,则不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拒不改正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行政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后仍拒不改正,徇私舞弊,编造假情况,包庇纵容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这种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构成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罪指国家工作人员为了牟取个人利益、枉法裁判的故意行为,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而本条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它与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的主体不同。因此就不能说“依照”。本条利用立法上的类推适用方式,对违法行为与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规定的进行比照适用。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行为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样,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政主管人员的询私舞弊行为是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