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旨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时需要扣押被管理人的财物。行政机关对依法扣押的财物,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否则即构成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如果经过调查,当事人不构成违法,被扣押的物证还应返还当事人。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或损毁物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则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徇私枉法故意损毁扣押财物的,应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