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人事综合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责任,不仅承担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行监督的责任,还是事业单位人事规章、政策的制定者,并直接担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应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权益造成损害。为防患未然,保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合法有序地开展,本条对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可能出现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有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应该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由行政机关或检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除给予依法行政处分外,对情节严重或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上级人事行政机关所属的人事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招聘考试、职称考试中违法违纪,应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规政策予以处分,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条也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概述,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滥用职权,是指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故意超过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者不恰当地使用职权,致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正当地行使职权;二是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使了不应该由本人行使的权利。例如,在处分工作中打击报复他人,随意做出处分决定;利用手中的权力干涉和妨碍事业单位作出正确的人事处理决定;利用权力或影响力干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岗位晋升、职称评聘、奖励处分的行为等等。如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这种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是指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谓不履行职责,是指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消极地不去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不遵守法律法规对其岗位和职责的要求,擅离职守、未尽职责,或没有承担法律或者职务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如本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接受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却推卸责任不理不问,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等。所谓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本应当恪尽职守,但是由于工作马虎、草率从事、搪塞敷衍、不负责任等,没有将应当履行好的义务正确履行。如无故拖延审核备案时间,没有按规定的程序、纪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等。如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这种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徇私舞弊,是指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真相,以权谋私等。主要表现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工作中出于个人恩怨或者个人利益的动机而循私情、谋私利,不正当地履行职责。如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这种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常见的违法情形,就是收受贿赂,是指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违反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收受他人的金钱、有价证券、礼品以及各种物品,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如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这种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