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6、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一)一般规定
1、 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2、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二)监理规划
1、 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 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3、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监理工作制度。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 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 )合同与信息管理。
(11 )组织协调。
(12 )监理工作设施。
4、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三、监理实施细则
1、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3、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1)监理规划。
(2)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特点。
(2 )监理工作流程。
(3 )监理工作要点。
(4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开工条件控制
承包人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28d向监理人提交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
① 施工设备的配备。
② 场地供排水措施。
③ 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④工程施工程序和方法。
⑤ 消防措施。
⑥施工进度计划。
6、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承包人应建立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专职质检员组成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配备质量检验和测量工程师;建立满足工程质量检测需要的现场试验室;建立班组自检、专职质检员复检和质检负责人终检的“三检”制;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编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并报送监理人审查。
7、质量检查与验收
(1)砌筑前进行对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预埋件质量的检查和验收。砌筑过程中,对各项材料和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对工序质量进行“三检”,合格后填报工序质量检验合格证,报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签证,检验内容包括:砂浆强度、砖砌体上下错缝、砖砌体接槎处应灰浆密实、预埋拉结筋的留置、砖砌体尺寸、位置等。
(3)完工验收。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规定提交完工资料。
8、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