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戒毒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区戒毒工作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主要规定了四项戒毒措施:一是戒毒知识辅导;二是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教育、劝诫;三是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是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1.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戒毒知识辅导的主要目的是向社区戒毒人员传授戒毒的基本知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戒毒观念,坚定戒毒的信心,提高对戒毒治疗的依从性,主动配合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大量事实证明,缺乏正确的戒毒知识是影响戒毒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绝大多数吸毒成瘾人员对戒毒知识知之甚少。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知识辅导可以由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中的戒毒社会工作者或者社区医务人员进行。
2.教育、劝诫。定期在社区开展面向社会和社区戒毒人员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发现社区戒毒人员有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其他轻微违法行为、有复吸毒品倾向时,及时予以劝诫,这是预防社区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有效手段。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的成员发现社区戒毒人员有复吸毒品或者其他违法苗头的,都有予以教育、劝诫的义务。需要强调的是,在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教育、劝诫工作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尤其要注意保护戒毒人员及其家庭的隐私。
3.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提供就学、就业、就医援助是提高戒毒人员谋生能力和重新融人社会能力的重要途径。据调查,我国60%以上的吸毒人员是无业人员。为了使吸毒成瘾人员成功戒除毒瘾、重新融人社会,首先需要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这是帮助他们自立于社会的基本保障。《戒毒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特别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戒毒人员的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任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有:“①保障戒毒人员平等就业权利;②组织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掌握一定的技能。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助。③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做好戒毒失业人员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公共就业机构为戒毒失业人员提供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免费就业服务。④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为长期失业或者家庭困难的戒毒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相关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比如举办技能培训项目、提供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甚至可以举办一些经营单位,吸纳戒毒人员工作,解决其就业和生活困难。近年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政府与有关企业合作,开办“社区工厂”,就近安置社区戒毒人员就业的做法得到国家禁毒委员会的高度评价。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部门的药物滥用监测报告,近年来部分地方在校大中学生中吸食、毒品的人数有增多趋势。对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在校学生,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与其所在学校有关人员成立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加强对其监督管理,帮助其在完成学业的同时戒除毒瘾,而不能对吸毒学生简单采取开除措施,将其推向社会。
4.除上述三条社区戒毒具体措施外,本款授权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探索适合本地情况的其他社区戒毒措施,例如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法律援助、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