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究时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追究时效期限的规定。所谓追究时效是指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责任,必须在本款规定的期限之内;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就不能再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追究责任,给予处罚。考虑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刑事犯罪有很大不同,因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与《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相比,期限也大大缩短。根据本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六个月,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过了六个月就不再追究和处罚。所谓“被公安机关发现”.不能仅仅理解为公安机关直接发现,需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亲眼所见,还包括间接发现,如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告,单位或者群众举报等。这里的未被“发现”,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发现,也包括虽然发现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不知该行为是由何人实施的这两种情形。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追究时效期限的计算的规定。本款规定的追究时效的期限有两种起算情况:
(一)一般情况下追究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非法运输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在路途上用了三天,应当以第三天将罂粟等运到并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究时效的期限。
(二)特殊情况下的追究期限的起算时间,有两种情形: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效期限从其最后一个行为施行完毕时开始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时间间隔较短的一定时期内,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违法意图,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形。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公共汽车上多次偷窃或者存较短的时期内多次殴打他人等。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就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时效期限自这种持续状态停止的时候开始计算。“继续状态”也就是持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同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一定时期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没有停止和间断的现象,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