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农村土地登记发证的要求,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宅基地超过审批面积的情况,在土地使用证时,按审批面积登记,在记事栏载明超过的面积数。对超过的面积如何处理,目前没具体规定;拆迁时有不有补偿,各地在实际操作时做法不一样。
宅基地确权“三严格”
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此种情况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所谓“处理”,通常是指处以罚款。
3、宅基地仍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过标准的部分可在土地权利证书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宅基地边界协议有效。因宅基地边界产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农民宅基地私有观念思想残余
数千年农耕社会对土地的依恋深深地积淀在农民的意识深处,虽然我们国家已将农民耕种的土地和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但在农民内心深处,仍将宅基地作为私有财产看待,他们把宅基地看成是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家庭利益紧密挂钩,一旦发现自家宅基地被他人侵占,便“奋起抗争”,以对宅基地权利的维护来维系其社会地位。因此,在建房时,村民们寸土必争,互不相让,以至引起纠纷。
2、经济利益的驱动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
近年来,我国对农业和农民问题重视和支持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水平。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郊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跃。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土地效益增加明显,利润成倍上升,土地的收益所带来的诱惑是巨大的。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增加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
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在城镇大规模的开发过程中需要拆迁部分农村的住房和征用土地,政府会对拆迁户建造安置房,对失地农民给予土地补偿款,这使得原本价值不大的农村土地身价倍增。面对诱人的经济利益,以前的一些不太明显的纠纷浮出水面,而另一些人对他人的宅基地动起歪脑筋引发纠纷。
3、村镇土地规划管理的不到位
虽然各乡镇均设立了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但对农民建住房的行为没有按照规划方案进行监督,使农民建房的随意性较大,建房时抬高宅基地、改变房屋座向等影响排水、出入通行的现象较为严重,以致产生纠纷。
部分村庄宅基地建设规划混乱,有的村庄虽有规划却流于形式,部分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现象;少部分村镇干部缺乏责任意识,对因乱占、多占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或推或拖,以致形成纠纷;更有少数干部违法私自批划宅基地,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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